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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市政债的庞氏骗局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年04月22日16:52
  虽然既没有公开征询意见,也还没有经历人大的公开征询和审议程序,但有关权威人士已经放出了《预算法》在2011年年底会被修改的消息。

  权威人士指出,由地方政府作为借款人的“市政债”,将在2012年开闸。不过,在各地政府的财政制度并不透明、预算和决算的监督制度形同虚设,且更没有债务监督核查渠道的情况下,有关决策部门如果不先确保公共预算透明化和公共财政民主监督得到落实,不先解决以负债投资“跃进”城市化来拉动经济其实不可持续的问题,而是用设立地方债的新借款方式来后推并且放任风险,那么这将埋下一个市政债的“庞氏骗局”,并很可能在十二五计划的后期给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

  《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发债,是基于中国的财政制度现实基础、秉承对中国发展诚实负责的立法原则而定的。现在,这些制度现实并没有改变。那些所谓模仿欧美市政债的设计,回避了欧美地方政府拥有和中国地方政府完全不同的财政制度和政府制度的基础。对于任何债务金融市场,如果发债主体的财务做不到完全透明,收支无从监督核查,那么发债主体的风险就是无法定价的。那些认为上海这样的富裕地区政府,比西部等欠发达地区政府发债信用更高,因此利息成本可以更低的看法,不符合风险定价原则。

  陈良宇时代的上海社保案显示,如果富裕地区的政府不受监督、不守政府信用,那么财政违约风险其实更大,因为其占有资源、侵蚀公共财产的权力更大,包括向社保基金这样的养老钱下手。在财政不透明和民主监督空白的条件下让地方债“硬上弓”的话,各个发债主体的风险无法区别,保荐人也无法向市场定期公布完整真实的政府账本。而金融市场规则要求,无从核查、无法监督的风险只能都被定价为无限风险。

  对于地方融资平台企业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应由放贷银行和做出直接担保的企业以及间接担保的地方政府一起清理。对于那些没有真实还款来源的项目,需要对之及早关闭,保全抵押担保资产。不得已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宜将部分纳入预算内开支,来和金融体系的相关责任机构分担化解风险,但前提是债务雪球不能继续滚下去。

  上世纪90年代末期的金融和财政清理改革,已经积累了充分的稳定过渡经验。但是如果把这些风险项目通过市政债的新借款方式予以转嫁,不但化解不了任何既有风险,还会给新的财政混乱和投资无纪律行为洞开借款大门。所谓市政债比地方融资平台更好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国有商业银行多年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按照金融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而不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银行必须成为有风险鉴别能力的放款人,否则储户就应该有权利去选择那些按商业银行风险规范经营的地下银行家。

  而历来经验都显示,从地方到中央全面换届前做资产保全清理,将是最好的办法。否则,不但会留下一笔糊涂账无从打理,那些原本可以保全的资产也被“和了稀泥”落实不了。但如果用地方债去转嫁风险,让没有还款来源的投资债务继续滚雪球,十二五后期的国民经济很可能经因此受到重创。

  通过负债投资“人为”催生的城市化大跃进,既不可持续,也不必要,更不要说当前城市化中的圈地行为,已经给民生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各种隐患。我们需要的不是给投资拉动的城市化巧立新的借款名目,而是诚实推进收入分配改革、公共预算和财政监督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财产税收改革和社会保障建设。这些改革的每一项,都能通过对内需的贡献,把中国GDP拉升几个百分点。

  上世纪80年代初到1996年之前,经济改革是全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模式,消费占比和劳动收入占比在国民经济中保持稳定,劳动收入增长和GDP增长相协调。但是上世纪90年代末期至今,经济增长不再是全民共享的经济增长,劳动收入占比和消费持续下滑。共享增长利益问题的解决,会自然带来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城市化的自发演进。

  作者:郭凯 (来源:21世纪网)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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