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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修改经济账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温淑萍 席斯
2011年04月23日10:07

  温淑萍 席斯

  六年前启动的现行《煤炭法》修改,如今只差一步。

  4月2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修改煤炭法的个别条款。此后,该修改将被递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后者与有关部门沟通商量,再呈送法律委员会全体讨论通过,一路下来预计还需要近3个月的时间。

  2005年3月,历经一系列的矿难阵痛,有关部门终于启动了对现行《煤炭法》的修订,其中“死者合理赔偿、矿产资源有序开采”的原则,至今才逐渐明确。

  本报获悉,有关专家对审议条款中“煤炭企业是否被强制参加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存在争议,而在争议背后,实则隐藏着煤矿企业、保险公司和煤炭管理部门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

  强制,还是自愿?

  据了解,现行《煤炭法》第44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拟修改为,“煤炭企业在保证职工依法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其纠结点就在于“可以”二字,部分专家认为,应该保持“必须”以强调企业的责任。

  知情人士透露,现行《煤炭法》1996年实行时,仅限于井下工作的人员,当时工伤保险尚未推行,适用的是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正式颁布并强制推行后,现实中煤矿的第一强制险变成了工伤保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无论是否为职工投保了工伤保险,只要出了事故,必须赔偿比例赔偿受害者,这笔赔偿费用来自工伤保险基金。按目前的赔偿标准,一次煤矿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能获得60万元左右的赔偿。

  如果已经有强制的工伤保险,再将意外伤害保险维持为“必须”,则投保额度按20万元算的话,死者家属将获得总数更高额度的赔偿。反之,如果修改为“可以”,事故死者则不一定能获得60万以外的赔偿。

  有专家认为,现在的修改是把意外伤害险变为企业自愿参与,没有任何约束性,实际上大部分企业都从成本来考虑,基本上不参加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

  因此专家认为,应该在附则中增加一些约束性条款,比如通过工会集体协商等形式,为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不过,也有部分企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已经有了强制性工伤保险,再强制推行商业的意外伤害保险,有无必要,是值得商榷的。

  “不强推”背后

  事实上,在“可以”与“必须”的背后,是一场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纠结。

  据了解,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率较低,是一款强制险,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这一类的保险费率高出工伤保险费率好几倍。”一位保险公司人士透露。

  如果以一个中型煤矿500人计算,投保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按每人300元计算。目前中国有大约560万矿工,光保费这块,保险公司的收入就近17亿元。

  但问题在于,意外伤害险这样的商业保险与强制的工伤保险不同,后者在出了事故后,不管煤炭企业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责任,都要对死亡人士进行按规赔偿。而依据目前《保险法》的规定,企业对事故没有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可以不赔。

  因此,即使所有煤炭企业为全国560万矿工交了高额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企业未有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因安全事故受害的矿工也未必能拿到60万以上的赔偿。“如果按保险公司能赔出10个亿来,强推意外伤害险可以。但如果他们只能赔出两三个亿,那就没必要。”一位煤炭企业人士认为,非要强制推行,那和帮助保险公司抢钱没什么区别。这句话背后的逻辑似乎是,大多数的煤炭企业出现安全事故,主要责任都不在企业一方,或者至少保险公司是希望出现这种责任认定结果的。

  一位煤炭企业人士认为,在意外伤害保险不是未被国家列入强制险的背景下,规定企业必须参保不合理。

  而在一位煤炭管理部门人士看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险之所以不合理,是因为社会保险的费率高,会促使企业们资金的重新分配,而投向安全生产的资金将又被缩小。事实上,煤炭监管部门对推行煤炭生产方面的保险——相对于意外伤害方面的保险,一直更持积极态度,认为这有利于分散事故赔偿的风险。

  本报了解到,未来是否会“强推”意外伤害险,对于企业来说,首先是期望费用能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负担较小;而对保险公司来说,希望能保持不亏本;而煤炭监管部门的诉求则是,有利于加强改进生产安全工作。这三方的力量,最终取决于该险种费率将来能不能下调。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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