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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游客购物每次赔20%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4月28日06:50

  根据国家旅游局最新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我国旅行社首次面临按强迫购物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的严格规定。

  新《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对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等等情况,新版《标准》都规定了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标准。

  据介绍,新版《标准》另一大亮点是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提前较长时间通知游客,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付标准提高。新版《标准》规定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以上、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以上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违约金。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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