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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用卡用户透支6万还12万仍欠7万 获刑2年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2011年05月07日08:54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欧陨透支了民生银行信用卡6万元未还,没想到欠款雪球越滚越大,在3年时间里,他还了12万余元后,还欠下银行7万余元的本金和滞纳金等。昨天记者获悉,欧陨因信用卡诈骗罪获刑2年,并被处罚金2万元。而他认为收取滞纳金是霸王条款,曾分别起诉银行

和银监会,目前,他与银监会的官司结果不明。

  42岁的湖南人欧陨,大学本科文化,是全国高技术产业化协作组织战略研究室的原副主任(该组织是由原国家科委等九个部委牵头,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成立的机构),月薪3000余元。

  2006年10月,欧陨办理了民生银行信用卡,先后透支了6万余元。2008年11月,欧陨开始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截至案发,透支款已翻3倍,在陆续还了12万余元后,仍欠7万余元。去年8月,民生银行报案,欧陨被抓。

  欧陨认为,他办理信用卡是为了单位的资金周转和日常消费,并非是个人恶意占有。另外,欧陨认为,他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且在与银行协商时表现出强烈的还款意愿和能力,与恶意透支者有本质区别。

  据悉,案发后,家属都已替他退赔余款。

  经过法院一审和二审,一中院终审认定,欧陨多次透支消费和取现,并透支2万余元本金未还。承办法官表示,这2万余元,已经刨除了利息和滞纳金,即7万余元欠款中包括约5万元的利息和滞纳金。

  此外,法院查明,欧陨还在广发行、浦发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共透支3万余元。这4家银行也多次催款,且欧陨逾期3个月仍未还款。

  承办法官称,欧陨丧失还款能力后,并未停止透支,并在民生银行催收时予以推诿,拒不归还欠款,其存在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

  欧陨则坚持认为法院量刑过重。他称,其有申诉的权利,一定会维权到底。欧陨说,他已付出沉重的代价,决定将官司进行到底,希望引起社会的关注,并推动法律的进步。

  >>欠款

  单位缺项目资金透支6万

  去年6月,记者见到欧陨时,他还是自由之身。

  “办理信用卡,其实是很偶然的决定”,欧陨说,2006年,银行的工作人员到他的办公室推销信用卡。当时该卡的还款方式规定,最低还款金额是10%,之后“还多少便可透支多少”。欧陨因此心动申办该卡。

  之后,银行逐渐提高了欧陨的信用额度。

  2008年,欧陨任职的机构缺少项目资金,他便想到透支信用卡解决单位的燃眉之急。不料因为项目遇阻,欧陨透支的6万元全部被套。

  不巧的是,2008年11月,民生银行调整了还款方式,取消了以前循环使用信用卡的方式,欧陨因此陷入个人信贷危机。他无法利用循环透支还款。

  逾期3个多月未还款后,民生银行开始向欧陨不停催收。逾期6个月后,欧陨的名字上了央行征信逾期名单,还款道路更加艰难。

  欧陨开始四处借钱,借遍了父母兄弟,亲戚朋友,甚至其上司。据了解,欧陨从单位领导手中借款2万元,他所在的单位也以单位名义借给他3万元。

  2009年12月,欧陨陆续还12万后,仍欠款7万余元。同时,他接到了民生银行的最后通牒,如再不还清,银行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诉讼

  告银行败诉后再诉银监会

  去年2月,认为银行收费不合理,欧陨放弃还款,将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起诉。

  欧陨称,办卡时工作人员并未告知罚息及滞纳金等信息,《缴款告知函》中没有列明本金、利息及复利、滞纳金等费用,民生银行收取的滞纳金不合理、不合法。他还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计算复利。欧陨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原《缴款告知函》。

  银行方面称,领用合约中有还款事宜的明确约定,且计算复利、日利率万分之五和滞纳金的收取,是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去年5月,丰台法院驳回了欧陨的诉求。法院认为,欧陨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签字确认后,就应按约履行义务,银行催收欠款并无不当。欧陨提出上诉,但二审被驳回。

  因民生银行的答辩及法院判决显示,银行卡章程是银监会核准的,欧陨来到银监会申诉。他认为,银监会核准银行章程时有漏洞,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精神。

  欧陨的申诉被银监会裁定不予受理,其再次来到法院打官司,被告换成银监会。

  欧陨认为,银监会批复的信用卡章程,是霸王条款,其请求判决银监会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去年6月,市一中院开审此案。银监会称,欧陨申请复议时已超过60天的期限。目前,此案尚未判决。

  >>律师

  银行收费有问题

  记者了解到,银行的还款是按比例计算的,如不足额还款,银行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且全额计息,计复利。法官称,欧陨的巨额透支款,是因他没有按时还款,并企图利用最低额度循环透支,势必会导致“雪球越滚越大”。

  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刘琳律师说,银行依据与持卡人签署的领卡合约收取复利,这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刘琳说,1996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作了规定,透支产生利息不应再计算复利。

  刘琳称,银行收取滞纳金的行为也值得商榷。“滞纳金是在已有罚息的前提下,再行计算的,有重复处罚之嫌”。他认为,银行以“国际惯例”为由收全额罚息也站不住脚。

  律师丁海洋提出,银行应尽告知义务,因为很多持卡人文化或专业知识有限,不能完全理解透支利息、复利等计算方法。

  记者获悉,目前工商银行已取消了全额罚息。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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