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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超万元须实名 官员收卡等同收现金

来源:中国网
2011年05月26日07:15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实名制”将扩大至购买商业预付卡范畴,一次性购买万元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通知中表示,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为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意见规定,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同时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此外,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也受到限制。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通知中还明确,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在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方面,通知提出,人民银行、商务部要继续健全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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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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