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6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周三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1年6月30日。
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内容包括知情人知道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
文件强调,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文件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故意隐瞒和重大遗漏;
(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国证监会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景网)
(责任编辑:刘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