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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贿了”是对专业反腐的有益补充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6月22日04:00
  6月20日,在北京市检察机关2011年“举报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对国内近期出现的“我行贿了”之类民间反腐网站谈了“自己的看法”。

  《京华时报》报道说,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京宏表示,网上收集举报线索需要规范。如果线索不属实,会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举报线索在网上公布,容易打草惊蛇,给下一步查办工作带来影响。

  北京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罗守梁认为,这种形式是不合法的,检察院统一受理公民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举报,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全体公民应相信检察机关,与腐败作斗争必须在法制环境内进行,不能说任何一个公民或组织就能从事这样的活动,这是不严肃的。

  上述表态被解读成北京检方认为“我行贿了”网站违法。笔者以为其中存在语境上的误读:检察院作为专业打击腐败的司法机关,与民间曝光腐败行为的网站相比,在权力来源、职能、行为模式方面都不相同,两者之间不能相互否定。

  首先,检察院在反腐方面不可能一肩独挑,民间的反腐声音是必需的。

  罗处长称“检察院统一受理公民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举报,这是有明文规定的”,据笔者理解这里的“明文规定”应是指2009年最高检公布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其中对检察院如何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有较详细的规定。虽然检察院职司追究官员腐败,但这不是说检察院可包办所有反腐工作,更不代表检察院体系之外的其他反腐就是“不合法”的。

  从金额上说,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受贿罪,受贿金额一般要达到5000元以上。而且,检察院职司反腐是针对国家机关人员的腐败,而民间网站反腐是反广义的“腐败”,比如做手术要给医生发红包,考驾照要请教练吃饭,家长要给教师送礼等等。有这些吃拿卡要行为的人并不是官员。

  一方面,这些身边腐败行为,从金额、从主体上看,未必构成刑事犯罪,检察院本来就不可能受理这样的举报。另一方面,普通人在住院、上学、办证、验车等日常生活中饱受这种腐败困扰,对这样的日常腐败,民间应该有一个谴责的平台。难不成我们还得忍受吴思所说的,传统时代胥吏对百姓的“合法伤害权”?所以,“我行贿了”之类的民间反腐平台是对检察院反腐工作的有益补充。

  其次,检方担心“线索不属实,会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这一问题的确客观存在,但不能因噎废食。公民的言论权、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不能因为在通过“我行贿了”这种网站行使这些权利时可能存在诽谤,就否定此类网站的舆论监督意义。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关网站只有在被告知侵权的情况下拒不删除,才构成侵权,且还只是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行贿了”之类的网站最多也只是承担民事责任,何来“不合法”一说?

  国内的“我行贿了”网站是山寨印度的反腐网站。“我行贿了”这话在印度语境里是怎么样的且不说,单就中国的国情来讲,“我行贿了”比“我控诉”的提法更能让国人产生共鸣,是因为“我行贿了”表达的是民间对腐败行为的愤慨、无奈,无奈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民间对现实反腐渠道的失望。

  正如公共行政学专家竹立家教授所指出的:民间反腐网站的出现,给我们政府的有关部门提了醒,对于老百姓的举报,有关反贪部门要做到积极回复,检查结果要及时通报,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

  虽然笔者坚定地认为,北京检方认为“我行贿了”之类网站不合法的意见属于误读,但奇怪的是,那几个才红火了一周的中国版“我行贿了”网站均无法登录了。有的据说是在备案,实际上没有被封杀。别让“我行贿了”成为传说,民间的意见才能被打捞,公众对反腐才更有信心。

  作者:沈彬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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