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魏艳)据华尔街日报中文网报道,香港交易所上市委员会6月23日对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公开批评,称该公司没有及时披露2008年上半年净利润大幅下降等股价敏感信息。据悉,港交所一般很少公开发表批评意见,但此次并未对富士康处以罚金。
公告指出,富士康的执行董事在2008年5月23日前,已收到当年1月至4月每月盈亏的管理账目,首4个月累计溢利按年下跌47%,至7月14日或前后,执行董事从中期综合账目初稿中得悉纯利较去年同期下跌49%,但一名执行董事和核心小组讨论后,认为应进一步研究市场对该公司的表现预期,方决定是否须发出盈利警告公告;至同年8月6日,公司秘书电邮通知全体董事,指公司中期纯利可能按年跌逾50%,并将在8月8日发盈警,但在8月7日公司秘书又再通知董事,指公司就发盈警正寻求法律意见,故押后发盈警。
港交所上市委员会认为,倘若公司的财务状况或业绩表现有所转变,可能将导致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应尽快披露相关资料。在此次富士康的事件中,公司董事会早在2008年5月底就已得知公司盈利水平大幅下跌,但却一直到8月中才发布盈警公告,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3.09条。
此外,在市场传闻富士康将在台湾作第二上市,股价出现大幅上升时,公司表示并不知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但实际上当时全体董事已经知晓了公司业绩大幅下跌的情况,因此上市科认为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条。上市委员会因此决定对富士康作出公开批评,但批评仅适用于公司,并不涉及公司董事会及董事。
富士康国际()23日股价下跌0.898%,收盘报3.31港元。
(责任编辑:孟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