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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密码”(图)

来源:新金融观察 作者:韩启
2011年07月04日14:17
 

 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6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而新的个税法也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备受关注的个税起征点之争,意外以3500元告一段落,因为就在三天前的6月27日,提交至人大二审的草案中,这一数字还停留在3000元。

  一边是居民的个人收入,一边是政府的财政收入,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个税改革进程不会那么平坦。

  应该说,此次个税改革算是历年来力度最大的一次。除提高起征点之外,最大的亮点便是首度触及税率层级结构调整,然而从本质上看,其依然是在原有框架上“小步微调”,由此被不少人冠以“一次难以称之为改革的改革”之名。

  税负增减阀

  从本轮个税改革来看,其无疑是打破此前改革仅限于起征点的调整,开始涉及级次级距和税率的变动。

  据记者了解,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在近17年中,个人所得税虽经两次调整,但却限于起征点上的变动。一次是在2005年10月27日宣布将个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另一次在2007年12月29日宣布将个税起征点由1600元调高到2000元。

  在本次新通过的个税法中,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不过,令不少专家意外的是,此次调整引起舆论广泛争议的却集中在起征点上。在此前超过23万条网络个税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中,八成多人认为起征点3000元太低。 

  “要实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其实不一定非要动‘起征点’。”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冯俏彬对新金融记者表示。冯俏彬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综合体系,其包含很多税制要素,比如税率、级次级距等,这其中的很多都可以通过调整进而达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目的。

  实际上,在不少专家看来,仅靠起征点提高是难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如果起征点定为3000元,那么工薪阶层纳税人占比为12%左右,而若提高到5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占比则锐减至3%左右。”冯俏彬指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首先要保持一定的纳税人口的存在,然后才能考虑其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据测算,在税率级次级距不变的情况下,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税负增减临界点是1.96万元,但在提高到3500元后,临界点却已达到3.86万元。专家指出,如果目前大幅提高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也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另外,由于扣除额提高过多,高收入者缴税大量减少,财政收入也就减少,国家对低收入群体补贴以及社保、医疗等支出也会受到影响。

  在目前分税制下,收入所得是按11大类分别计征,不同的收入来源所得税率和扣除标准不同,而这客观上造成拥有多种收入来源所得的高收入纳税人可以通过拆解收入、变更纳税项目等税收筹划方面来规避税收或少纳税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45%)和企业所得税(25%)存在,高收入群体避税的一个主要办法,将生活消费支出计入到企业生产成本中去了,不给自己开工资,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冯俏彬表示。

  据社科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2000年的42.87%上升至2008年的60.31%,工薪阶层俨然成为个税征收的主体。

  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所长刘佐认为,可从三个层面来做:一,完善税制;二,加强管理;三,加强社会监督。

  税改的逻辑

  “个税在很长一段时间实际上更多是在发挥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只是在最近几年,在收入差距较大的背景之下,对于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有了更多的要求和期待。”冯俏彬如是看待三十多年来个税功能定位。据记者了解,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于1980年。当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获得通过。

  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兼执行所长朱大旗此前告诉新金融记者,个人所得税建立的初衷意在维护税收主权。

  由于当时已经改革开放,对外经济交往不断扩大,在华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为维护国家的税收收益,个人所得税制应运而生。

  在80年代初个人所得税开征时,起征点定为800元。不过,那会儿国内职工大部分月工资差不多就几十元,远不及 800元这样一个标准,而能达到的人群则大多是当时在华的外国高收入者,比如外籍在华高级职员等,因而这部分人成为早期的主要纳税人。

  此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内居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为了防止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而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人则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为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在此前的1986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等,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开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中国社科院专家指出,从1980年到1993年这一时间段,实际上存在着三种系列的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士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上述三税于当年实现“合一”,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建立。

  升格中央税?

  在这之后,记者注意到,国家对于个税改革在“九五”计划中便已经设立一个终极目标。 “建立覆盖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之后的“十五”规划、“十一五”规划也出现类似的表示。不过自这之后,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在刘佐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相关人员的认识偏差有关系,一部分人认为没有必要,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税务机关征管能力弱,这些说法是比较多的。

  “征管能力肯定是个原因但不是唯一原因,更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刘佐对新金融记者举例说,如果说征管能力,那越南、印度、秘鲁、墨西哥和埃及等都不比我们强,但是人家都已经实现综合税制了。

  值得注意的是“十二五”规划中再度提及上述目标,实际上对于实施综合税制来说,掌握居民各类收入来源信息无疑是最重要的。而从目前来看税收征管体制上的障碍,造成其无法获得。

  “我们现在个人所得税有两个特点,第一是由地税局征收,第二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对于地方税务局来说,其是无法全面掌握纳税人全部收入信息的,而这恰恰也为其提供了避税的可能。”刘佐对新金融记者表示,劳动力、资本等都是流动的,对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流动性的税基必须统一征收,然后可根据地方需要进行相应的转移支付。

  刘佐指出,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中央税,而不是共享税。作为地方税的构建,应着重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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