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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有望为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减负

来源:国际商报-财富周刊
2011年07月28日14:25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正就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拟在农产品加工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业界对此给予积极评价,称此举有望减轻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而这种减负将体现 在产品售价的降低上,最终受惠的还是消费者。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传出消息,拟在农产品加工部分行业试点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业界对此给予积极评价,称此举有望减轻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国税局日前公示的一份名为《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将在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和食用植物油加工行业率先试点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同时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意味着,进项税额扣除率将向销项税额征收率“看齐”。

  新规为企业减负

  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后的部分。比如,一家农产品加工企业花100元购进一批原料时,按照现行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该企业需多向卖方缴纳100×13%=13(元)的税款,即进项税;若该企业以200元的价格将加工后的农产品进行销售,那么按照17%的销项税征收率计算,需要向买方多征收200×17%=34(元)的税款,即销项税。在“一买一卖”的过程中,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应为34-13=21(元)。

  但记者了解到,正是由于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统一,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往往比一般工业企业高,由此引发各界关于农产品加工业存在“高征低扣”现象的争论。

  即使同在农产品加工领域,不同产品的征税标准也不尽相同。“棉花加工企业就能征17%抵扣17%,我们就不可以。”山东利津正大油料加工有限公司的宋先生对本报记者表示,“这显然对我们油料加工企业不公平。”

  若新规施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由现行的13%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使用税率,这意味着进项税额扣除率将向销项税额征收率“看齐”,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也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在上述例子中,由于销项税扣除率为17%,因此进项税扣除率也应改为17%。照此计算,该企业向卖方多缴纳的进项税就变为100×17%=17(元),销项税不变,那么实际纳税额就变成34-17=17(元)比原来21元的税额减少4元。

  “我们这种旺季生产、淡季停产的小企业目前的生存压力很大,增值税负担也就显得更重。如果新政能帮助企业减税,我们非常欢迎。”宋先生表示。

  去年蓖麻籽的成本仅为每吨6000元,但今年增至8000元。不过,蓖麻油加工企业尚不在此试点范围之内。“希望新规能够进一步扩大范围,现在一进一出得缴4个百分点的税,能省了最好。”宋先生说。

  宜品乳业青岛分公司销售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增值税减少后,产品价格可能会降低,最终受惠的还是消费者。

  政策调整为哪般

  事实上,为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减负正是此次抵扣办法调整的初衷之一。业内人士认为,现行农产品的抵扣政策实际上违背了增值税的基本征扣税机制,一些不利因素在实际执行中也逐渐显现。

  国税局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说,增值税的原理是征多少扣多少,不征不扣;农产品抵扣政策采取的却是“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这为不法分子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可能。

  记者了解到,“自开自抵”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于是一些不法分子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时,多列金额和数量,虚增进项税额以达到偷税目的。

  该人士透露,尽管国税局从2005年起曾研究过收购农产品定额扣税等管理方式填补监管漏洞,但由于农产品收购行为复杂多样、管理效果有限,有些措施反而成为了征纳双方的成本,违背了减负的初衷。“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将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可以解决各方对所谓‘高征低扣’的误解,有利于减轻相关企业负担,鼓励农产品加工增值。”该人士说。

  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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