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日前公布,个税扣除额提高至3500元等已知内容之外,一条规定引起了普遍关注:外籍人士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附加减除1300元的标准。换言之,个税扣除额将纳税对象划分成了两个部分:国内纳税人3500元,外籍纳税人4800元。
这一新闻报道引起舆论哗然,很多媒体更以为是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额外“提高”了1300元。殊不知,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4800元的标准,其实已经执行五六年了。早在2005年底,国内纳税人个税扣除额从800提高到1600元时,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就从彼时的4000元提高到了4800元。随后,国内纳税人个税扣除额相继提高到2000元、3500元,但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没有再度提高,实际的外籍人士“超国民待遇”,是从3200的差距缩小到了1300元的差距。
个税扣除额的“内低外高”,或许可有两种解释:如果说国内纳税人的扣除额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长期几倍于国人,就是毫无道理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崇洋媚外”和“国内歧视”;反过来,如果说4800元的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相比国外水平并不高,而只是与国内水平相比才显得高,则意味着国内个税扣除额标准长期以来奇低,国人被迫负担了不合理的过高税负,享受了与国际水平相比的“超低国民待遇”。
具体哪种情况更符合现实,可能见仁见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个税法案长期存在着严重的内外不平等:国人不仅在工资薪酬上普遍低于外籍人士,而且还必须额外承担比他们更高的个税税负这就形成了个税对薪酬的一种反向调节,越高的薪酬缴纳的个税反而越少;显然,这已经完全违背了个税的调节原则和价值基础。虽然这些年来,“内低外高”的差距保持着缩小的态势,但这并非什么可喜进步,因为不平等仍然存在;相反,这却越发证明外籍人士个税扣除额并非必须数倍于国人不可,个税扣除额“内低外高”既不合理更无必要。
个税法确定外籍人士附加扣除费用的依据是“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可是,除非我们可以证明中国人在世界上收入水平最低,生活水平最差,享受汇率福利又最多,否则实在没有理由笼统将“非中国籍”作为一个优惠的范围。这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对国人的严重歧视,而且相比乙肝歧视、艾滋歧视那些,这种在自己的国家因为国籍而受到的歧视,无疑是最为让人愤怒而难于接受的。
国民待遇是任何国家所能给予外籍人士的底线,可是在这片神奇土地上,是个外国人就被奉为“外宾”或者“友人”,并因此享受远超国民的待遇,个税扣除额上的“内低外高”只是其中一个典型而已。个税扣除额外籍人士长期数倍于国民的情况,在全世界范围内一定也是绝无仅有的,它不但违反了税法最为基本的公平原则,甚至也违反了“给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的WTO精神。只是因为国人此前对税法关注很少,才让显失公平的法案能够长期存在;借着这一问题终于引起全民普遍关注,该是尽快实现个税平权的时候了。(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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