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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民间借贷高利率之道:完善投融资渠道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郭田勇 曾瑜琨
2011年08月04日02:00

  民间借贷作为信用制度的最原始形式,近几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同时民间借贷利率不断高企。尽管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但实际操作中,超过利率最高限借贷的情况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按人行温州中心支行监测口径显示,1~3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

年利率分别为23.01%、24.14%和24.81%,单季上涨11.91%,比上季度涨幅高8个百分点。

  民间借贷利率高企,当前稳健的货币政策下资金的供需缺口加大是其中一个原因。然而,6月末我国M2余额78.08万亿元,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说明我国货币总供给并未出现巨大的缺口,不足以把民间借贷利率拉到如此高的水平。从资金需求上看,通常我们认为,涉及到民间借贷的企业一般都是中小企业,而大多数中小企业是无法承受如此高利率的。中小企业为了渡过当前难关而进行如此高利率的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因此,不能将高利率的原因完全归于正常经济生产的资金供求。

  笔者认为,推高利率的主要原因,在于规范化的民间资本投融资途径的缺失。缺钱的借不到钱,而有钱的无处可投,高利率、高风险是必然的。具体来说,当前民间主要投资方式仍是银行存款,而银行的低利率难以满足其资产增值需求,随着居民收入不断增长,民间闲散资金越来越多,在通胀压力加大和股市整体低迷的环境下,社会上缺少安全高效的投资渠道,部分闲置资金必然寻找其他出路,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成为吸引资本流入的诱因。同时,监管缺位和资本逐利性驱使民间资金多流向虚拟经济,而这些层面的高收益性和高资金需求进而又推高了民间借贷利率。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借贷利率高企而金融资本炒作热度不减的局面,反映出大量民间资本寻求不到有效投资渠道的尴尬。

  因此,导致当前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投融资渠道缺失条件下金融结构性失衡。长此以往,将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推高通货膨胀预期,加剧资产泡沫问题,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同时,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强行打压会使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雪上加霜,对中国经济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鉴于民间借贷的“双刃剑”作用,笔者认为,与其打压民间借贷利率,不如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合理疏导资金流向,从而消除高利率中的炒作因素,缓解民间借贷高利率问题。

  首先,可以兴办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如支持民间投资者开设投资公司、小额贷款机构等。其中,小额贷款公司因具有规范的运作方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只贷不存的规定,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无款可贷、无事可做”的尴尬局面。对此,可以考虑将民间借贷中介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让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民间借贷的桥梁和纽带。同时,可以适当减免对这类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税收,削减其各项经办费用,真正建立一个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良性竞争的、能够为广大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金融体系。

  其次,积极引进已有投融资渠道为民间借贷牵线搭桥。例如,可以通过信托为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搭建投融资平台。信托本身被赋予的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功能,一方面通过发行信托计划的方式吸纳民间资金,一方面又发放贷款为中小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解决其资金缺口,在缓解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从而实现投资的社会化和专业化。除此之外,如私募基金、风险投资、融资担保、金融租赁等已有的投融资渠道的引进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广阔的投资渠道,也是疏导民间资本走向正轨的有效途径。

  第三,消除民间资本行业进入壁垒,引导资金合理流动。目前,部分行业对民间投资的限制仍然很多,导致现在民间投资进入一些领域,仍然会遇到两扇门:一扇是看着可以进,但真的想进时,头上会被撞出个大包的“玻璃门”;另一扇则是刚刚把脚挤进去之后,稍稍不小心就被弹出来的“弹簧门”。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成为2005年“非公经济36条”的延续。然而,一年过去了,“新非公36条”的具体落实呈现地区推进不均衡,铁路、能源、金融、市政公共事业等重要领域进展缓慢的态势。未来应督促对“新非公36条”的落实,消除民间资本进入垄断性行业的障碍,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民间资金提供更多投资机会。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可以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投资项目,采取民间资本组合、民营企业联合、多家企业参股等方式,将闲置的民间资本充分调动起来,合理引导资金流向,进而减少炒作资金的供给。

  第四,降低金融准入门槛,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运作。通过降低金融准入门槛,允许那些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和会组织、私人钱庄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将其转变为正规的、合法的民间金融中介组织,从而推进民间借贷的阳光化。通过将民间借贷机构合法化,使其放贷具有法律依据,并逐步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内,加强风险控制;同时,降低民间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村镇银行的门槛,真正实现民间资本投融资渠道的阳光化。

  总之,金融抑制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会抑制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将阻碍经济的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因此,对于当前的民间利率高企现象,政府不能一味打压,对于合理的投融资需求,应当通过完善金融市场环境予以疏导,通过为民间资本和以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实体经济搭建桥梁,引导资本的合理流动,而对于流向非法领域的民间资本,则要通过司法行政手段坚决予以打击。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疏堵并举,为民间借贷提供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进而缓解高利率问题。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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