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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首次明确借壳上市标准

来源:新华网
2011年08月05日21:27
  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5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首次明确了借壳上市的标准,以对这一内幕交易频发地带进行规范。

  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确定了较高的标准,使得壳资源不再那么诱人。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这一要求已经与首次公开发行的标准接近。

  根据决定的内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并购重组与配套资金募集可以同不操作,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有利于上市公司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

  这位负责人说,新办法的修订也旨在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据介绍,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讨论推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近期,证监会将抓紧改进完善相关配套支持系统,研究草拟出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道制试行办法,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实施工作,起步阶段可由具备条件的主体和区域先行实施,在实践中循序渐进。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这项工作是加强改进监管工作、淡化和减少行政许可的市场化改革探索,其核心是在审核标准公开、流程透明的基础上,加大中介机构职责,促进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通过客观、公正、简洁易行的评价标准,有条件地简化一批重组项目的行政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和公信力。

  证监会5日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从“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个方面,保证客户交易资金安全。

  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以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

  同时,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对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以记载客户资金的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

  修订草案明确“封闭运行”要求,除对资金存取路径、划转过程进行控制外,还要对资金变动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监督。

  修订草案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5个角度,建立了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作者:赵晓辉 陶俊洁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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