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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3措施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郭铭华
2011年08月11日11:47
  -城乡低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

  -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及近440万困难群众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临时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及财政补助水平三个文件,从政策和资金层面进一步保障全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这是记者在日前召开的全省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议上了解到的。

  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指导标准,即从2011年起,我省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低保标准的调整以维护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从而确保我省城乡低保标准科学、合理、稳定增长。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省城乡低保标准,从月人均221元提高到月人均241元,财政补助水平从月人均182元提高到月人均197元;农村低保标准从年人均1200元提高到年人均1350元,财政补助水平从年人均900元提高到年人均1044元,此次提标是省委省政府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的暂时困难,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今年起省级财政将按照城乡人口每人1.5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6000万元,省农垦总局和各市县按辖区人口1.5元落实配套资金6000万元,省级资金根据各地人口、资金筹集和工作开展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下拨各地,这项资金主要用于因医疗、教育等因素致使刚性支出增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支出型临时救助和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急型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制度将惠及全省城乡低保、五保、低收入等近440万困难群众。(记者郭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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