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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

来源:京报网
2011年08月12日20:30
  中新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 周锐)为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证监会12日颁布新规,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

  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这一新规,旨在增强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安全有序管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安排。

  ――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暂行规定》对监督机构的条件和监督义务做出规定,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应当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鼓励基金销售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规范交收流程及时点。部分基金交易中资金在途时间比之前有所缩减。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定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也同步定在10月1日。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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