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8月12日发布。修订稿规范了基金公司不同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开展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的具体要求。从明年一季报开始,基金将披露投资组合大额同日反向交易等情况。基金公平交易,将置于阳光之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明确的制度规范,透明的公开信披,有利于防范“抬轿”、“对倒”等种种形式的利益输送,也有利于基金公司内部形成良性竞争的投研文化。
不过,在前期征求意见阶段,有少数基金业内人士表现出或多或少的抵触情绪。他们认为,在基金投资方面的清规戒律已然不少,公平交易制度的推进,又平添新的束缚,这限制了基金经理在投资品种与交易时机上的选择空间,不利于基金经理发挥能动性。
的确,制度约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基金管理人最大化地追求业绩,但是,必要的制度约束,是防范基金管理人潜在的道德风险、取信于持有人的关键,也是基金长期可持续回报的保证。
基金,是将单个投资者较小的资金集合成庞大的资金。保障这些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获得他们的信任,让他们愿意把财产托付于己,是公募基金行业生存壮大的根本。因此,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促使基金依照契约约定实现投资目标,理所应当成为基金监管的着眼点,这是符合行业整体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各国基金立法中都对基金的投资对象、数量、比例及运用方法加以限制,这是必要的代价。
在某种意义上,公募基金的投资,如同格律诗的写作,是戴着镣铐舞蹈。但是,正如节奏、韵律的限制并不妨碍优秀的诗人写出优秀的诗作,好的基金管理人,也应该有能力在制度与规范的约束下,取得出色的业绩。
从另一个角度看,推进公平交易制度,在强化制度约束的同时,有利于引导基金经理进一步重视投资对象的价值挖掘,而非交易性机会的把握;有利于破除部分基金公司论资排辈的现象,使更多的基金经理积极性得到保护。从长远来看,基金的整体投研水平也有望借此提高。
实际投资中,基金公司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同日反向交易,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同向交易价差,《指导意见》从实际出发,只作原则规定,并未对基金操作作出过细的限制性规定。但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公平交易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了大额同日反向交易和同向交易价差分析等披露内容。
阳光之下,外部监督将成为制约利益输送的重要力量。对于那些大额同日反向交易频繁、同向交易价差过大的基金公司而言,如何向社会大众和专业机构解释其操作意图,将是一个难题,而这也正是外部监督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