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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欺诈发行股票 *ST大地及多名前任高管遭公诉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张昊昱
2011年08月18日07:42

  *ST大地(002200)涉及的欺诈上市案有了新进展。公司今日披露,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市公司和包括前任董事长何学葵在内的5人因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被共同提起公诉。起诉书称,*ST大地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共谋、

策划,赵海丽、赵海艳积极参与实施,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数额巨大,且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

  其中,何学葵由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在今年3月17日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起诉书显示,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ST大地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

  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田嘉律师,田律师告诉记者:“从*ST大地此次案件的法律程序上来看,已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然后由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该已经掌握不少证据。但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罪名成立与否,还要依照法院的宣判结果。从法院正式受理到一审宣判,通常要经历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左右时间。”

  公开资料显示,欺诈发行股票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曾经有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而被判罚的先例。2005年3月28日,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山东巨力因虚增利润骗取配股资格,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16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王清华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财务处原副处长张传胜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成为国内首例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因欺诈配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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