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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迈向“转融通”时代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1年08月20日07:28
  随着《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称“草案”)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融资融券业务迈向“转融通”时代的路径也愈见清晰。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草案以转融通业务为核心,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架构、转融通业务规则、转融通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与转融通相关的证券权益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草案框定转融通业务规范

  证监会于去年3月31日启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评价,一年多来,试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量稳步增长,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市场交易和登记结算活动有序进行。实践证明,这项业务已经具备转向常规的基本条件。

  业内人士反映,由于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开展两融业务,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证券有限,不能完全满足客户的需求。近一个时期来,市场不断呼吁,在融资融券业务转入常规后,尽快推出转融通,以解决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问题。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转融通制度是融资融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融业务转入常规之后,转融通业务作为配套制度将同步实施。而正在征求意见中的草案正是该业务的规范和纲领。

  草案明确,将成立证金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证券金融公司须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立,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除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外,还要履行对证券公司两融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等职责。

  在草案有关规定的框架下,证券金融公司须在事先了解证券公司情况的基础上向后者融出资金和证券,同时,证券金融公司还须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通过评估确定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进行转融通业务时,证券金融公司须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期限、费率、保证金比例、调整原则等。

  证券金融公司在运营中,除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外,还需使用依法融入的资金和证券。草案对其融入资金、证券的方式和途径做出了安排。

  其中,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的方式主要有4种:一是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三是通过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如通过证券回购融入资金;四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

  对于融入证券,草案主要规定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这一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属于标的证券、法律上无瑕疵、非限售,并为机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均可作为券源。

  账户体系保证金制度明确

  账户设置与业务流程和财产性质密切相关。上述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转融通业务与融资融券业务虽然操作主体和方式有异,但涉及的基本法律关系相同,草案按照转融通业务流程,并参照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规定,对与转融通业务相关的账户种类及功能作出了规定。

  根据草案,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草案还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分别用于存放保证金中的资金和证券。

  为了保障证券金融公司因转融通所产生对证券公司债权的安全,草案规定了转融通业务的保证金制度。包括证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对保证金收取比例不做具体规定;同时证金公司须对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盯市。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未对证券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做出具体要求,是由于证券公司在向客户开展融资、融券的时候,客户已经按风控要求提交了规定比例的担保品,实现了风险的前端控制,券商转融通获得的资金、证券仍将融予客户,因此证金公司要求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比例可能相对较低,不会占用证券公司过多资金。

  试点风控严格

  为转融通打下基础

  据了解,为了严格控制风险,保障转融通业务平稳起步、有序运行,监管部门将从严控制转融通业务规模,待将来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审慎有序地予以扩大。

  参照对证券公司的有关监管规则,草案还规定了证金公司的风控指标,包括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不低于一定比例,以保证转融通业务总体规模与证金公司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对证券金融公司向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相对于其净资本的比例规定上限,防止风险过度集中;对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占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比例规定上限;同时规定证券金融公司收取的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一定比例,防止对单只担保证券持有量过大和担保证券过度集中,影响保证金担保功能实现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核心主要在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这一环节。从近一年半的试点情况看,试点规则设定的风控指标,以及试点券商制定的风控规定十分严格,证券公司对客户保证金的逐日盯市和监控也及时有效,因此试点期未发生一起强制平仓的风险,即使在市场遭遇大幅波动或个别股票出现特殊情况时,也未出现有融资融券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要求,这为转融通业务的推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该负责人还提到,在证券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控体系下,未来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财务状况、及其对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均将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及其他业务始终保持在公司净资本可承受的范围内。

  “从证券公司其他业务开展的经验看,这个指标体系是行之有效的,只要证券公司各项指标保持在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管理要求之上,开展融资融券、包括转融通等新业务也可实现较好的风险控制。”该负责人说。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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