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牡霞 编辑 刘玉凤
记者23日了解到,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被允许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
所谓“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中国境内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需报商务部审核: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