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国内财经 > 宏观经济

“资源税”应看作是财产收益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08月25日01:18
近年来,如何更为科学地体现资源价值,避免价值低估造成的开发利用浪费及伴生环境问题,逐渐受到各界重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从价计征”,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已经进入政策轨道之中。

  应该说,各界对资源税改革背景的认识是准确的,改革初衷也很好,寄希望于税价 手段解决问题,也不失为一条道路。只是笔者有不少疑惑,试从油气行业资源税改革的角度,做一探讨。

  第一,道理上是否能讲得通?在中国,土地和矿产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属于国家。可以说,国家是资源的所有者。那么政府向国家征税,其性质类似于管家依赖建立在主人与他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上的权力,代主人向主人自己征税,逻辑比较混乱。

  第二,找不到国际惯例。事实上,在有些国家,资源税税种也是存在的。不过,政府征收资源税的对象是私人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于“国家”所有的资源,政府不是征收资源税,而是收取被称作“Royalty”的财产收入。这个“Royalty”,在中国通常被翻译为“权利金”或者“使用费”。

  第三,“资源税税率”的确定依据何在?由于本质上是“税”,所以“税率”由政府确定。可是,政府到底征收多少“资源税税负”才是合适的呢?依据何在呢?

  其实,笔者以为,面对资源价值的低估,以及国有财产流失问题,我们需要的解决方案或许并不是资源税,政府需要做的,是作为资源所有者的代理人,向获得资源使用权的开发者,根据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利,要求足额实现财产收益。

  而且,这样的做法同国际惯例相一致。比如在美国,土地有私人、州和联邦三种所有权。拿美国联邦土地同中国国有土地类比较为妥当。基于财产所有权,联邦政府向矿区租赁方收取权利金、租金和红利,其中权利金是美国资源有偿使用的主体,可以以实物或以收益方式支付。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资源税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的权利金,具有财产收益的性质。但是,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基本问题:第一,获取权利金是凭借财产所有权,一方支付权利金,另一方让渡财产权,建立在市场交易的自愿基础之上;而征收资源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具有强制性。对“税”的强调,客观上淡化了资源的财产性收益性质。第二,凭借权力征税的税率由政府自由决定,而实现财产价值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来定价。

  表面上看,比如在美国联邦土地上开采石油、天然气的情况,通常上缴联邦的权利金为销售收入的12.5%。虽然这一比率是固定的,但要注意到,土地的出租是通过竞标决定承租人的。因此,整个资源的财产性收益,或者说财产价值的实现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的。而在中国,以石油领域为代表的矿产开发市场进入壁垒明显,非国有油企不可进入,所以根本无法让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

  而如果缺乏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真正的价值就难以被体现出来,仍然会被低估,政策目标就难以实现。

  不难看出,对财产权利性质的忽视造成了解决问题思路的非市场化,而且带来了很多认识上的错误和实践中的困扰。比如,上下游一体化的石化企业把本属于资源成本性质的“资源税”当作企业税负进行国际比较,容易得到中国石油企业税负过高的结论。再如,明确了现行“资源税”的财产收益性质就会发现,资源税减免的实质就是低估国有资源价值,就是国有财产的流失。还有,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事实是全国人民的财产演变成了地方财产。

  其实,如果明确了所谓“资源税”实质是财产收益,就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土地上油气开采在联邦和所在州之间分配权利金的做法,即除阿拉斯加州的收缴比例为90%、联邦收缴10%以外,其余州都是直接收缴50%,另外的50%归联邦所有,让财产收益名正言顺地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配。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常务秘书长)
(责任编辑:王洪宁)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