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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做空机制仅靠“转融通”还不够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熊锦秋
2011年08月29日03:37

  转融通方案推出后,融券的券源渠道得以改善,大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完善市场做空机制。但基于之前A股市场单边做多的历史惯性,以及目前有关转融通或融券业务的一些制度局限,要完善做空机制,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按《转融通业务试点操作方案》,可以借出

股票的机构分为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保险、信托、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法人机构八大类;估计汇金、中国石油集团等大股东应属于“其他法人机构”。如果投资者能借入这些大股东的股票做抛空交易,肯定可以增加这些股票的交易活跃度,扭转大盘股流动性日趋枯竭的现状。

  在转融通试点初期,对融资融券的借入额度设了上限,尤其对借券限制更严格。《方案》规定,单一证券公司单日单只证券的最大融入量不能超过1000万股;总股本在5亿股以下的,总融入量不能超过500万股。显然,对于习惯以照单全收手法做市的多头主力而言,承接500万股的融券抛单根本不在话下,如果公司总股本5亿,等于仅仅增加1%的抛空筹码。而往往有多头主力藏匿的股票才会形成股价滔天泡沫,才有做空的理由和价值,可空方筹码却太有限,手脚被束缚,仍是不平等的博弈。因此,转融通初期对融券量的限制使得做空机制难有根本改善。

  转融通步入正轨后,按《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盘子越大,融券卖空量越大,大盘蓝筹可流通市值的5%可能达数百亿元,如此巨量卖空对大盘公司股价将是巨大压力。

  转融通只是完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体系的配套措施,所以转融通的一些做法承接了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比如,转融券融入合约与融出合约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这与《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是一脉相承。而由于有6个月期限的限制,可能会导致轧空现象,盘子小点的股票轧空可能性更大。

  考虑到上述因素,笔者在此有拓展融券标的股范围、降低投资者参与门槛、畅通做空信息发布渠道、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这么几点建议。

  在信用交易试点初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50只)以及深证成指成分股(40只),这些成分股一般是规模大、流动性好、更具市场影响力的优质大盘企业。好企业有融券卖空机制,其他股票反而没有,这太不合理。即使将来融券标的股拓展,但按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规定”的规定,融券做空机制永远覆盖不到小盘股尤其是筹码高度集中的小盘股上面,这势必加剧小盘股被操纵的局面。为此,不妨考虑专门针对小盘股研究做空机制,创设一个覆盖所有中小盘股的指数,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中小盘股指数期货。

  在转融通推出的同时,应允许做多一方发表对公司利多信息的看法,也允许做空一方发表对公司利空信息的看法,并且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公布其之前做多或做空利害关系。只要这些分析没有过度渲染或扭曲,就有利于通过深度挖掘各种信息展示公司真相,发现公司的内在价值。

  转融通推出后,如果市场操纵不能有效遏制,只会加剧市场赌博风险。所以,既要打击多方操纵、也要打击空方操纵,重点防范多方操纵下的轧空行为。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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