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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如何实现“税理与人情”的统一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8月31日04:08
  如果税收解释只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有利原则,而忽视对民众的让利,那么对房产加名税的解释无非又是增加居民税收负担的“恶法”。

  国税总局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称,总局内部已经获悉了该事件,准备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至于具体细则,有待进一步研究。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国税总局只是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多部门协调,其中财政部起主导作用。(据8月30日《新京报》)

  财政部官员称,在制定“房产证加名征税”政策时,要以人为本,既要考虑“税理”,也要考虑“人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而将要出台的新政策方方面面都兼顾到了。

  “税理”与“人情”兼顾是什么意思?按笔者的理解,所谓“税理”,就是坚持依法治税原则,应收尽收。所谓“人情”,就是尽量少征一点税,能不征的尽量不要征收,以切实措施保护人民的财产权。那么,即将出台的“房产加名税”如何做到“税理”与“人情”的有机统一呢?

  第一,坚持“以民为本”的税收理念。坚持以民为本,就是通过减税让利的具体措施,减轻人民税收负担,让民众的钱袋子不再受到不合理税收的威胁。只有坚持“以民为本”的税收理念,才有了“税理”与“人情”兼顾和统一的基础。如果税收解释只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有利原则,而忽视对民众的让利,那么即将要出台的房产加名税解释无非又是增加居民税收负担的“恶法”。

  其实,坚持“以民为本”,不仅是房产“加名税”解释的基础原则,也是税收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让利,而不与民争利,就是坚持了税收工作“放水养鱼”的基本方针,是税收可持续增长的长久之计。

  第二,坚持“事无巨细”的基本方法。因为房产加名过程不仅牵涉契税,而且房产加名征税依据的法理是所有权的转移,因而还关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具体税种。因此,在解释房产加名征税时,不能仅就媒体关注的契税进行解释,还要对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并作出解释,对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税率、计征方式,尽量在详细的基础上再详细,不能给地方税务机关留下更多的执法自由裁量权空间,出现征税范围不统一、方式不一致的争议。

  比如解释中对哪些符合“税理”要征税的情况,要做详细有可操作的标准。不征税的情况又是哪些?如果属于应纳税范围的行为中,哪些地区契税税率应按照3%?哪些地区应按照4%的税率?或者全国统一出台一个优惠税率?个人所得税税收怎么征税,是代扣代缴还是纳税人自己申报?个税缴纳中可以扣除哪些费用等?都需要详细规定。

  第三,解释要符合税收法定程序。具体来说,房产加名涉及的诸多税种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解释权必须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做出,不然就是违法解释。特别是涉及税率、征税对象划分、减免税等税法基本要素解释时,解释权应该在国务院而非财税机关。而国务院解释税法,实际上是修改暂行条例,对此,做出正确解释前必须征求人民意见。

  李宁(甘肃 职员)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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