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多的国际著名企业在中国执行过或正在执行着“双重标准”。这种现象背后折射的是,我国存在对外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约束性制度环境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方面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维护环境利益的规则、手段与措施等方面的不足。
8月31日,这一天是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公司完成“两个彻底”的最后期限。对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而言,漏油本身似乎仍未得到完全制止。作为石油生产操作方的康菲中国应该在这起事件中负有直接责任。回顾康菲石油在渤海湾漏油事件的过程,中国官方、舆论一再严讨,肇事者本身却格外平静、淡定和从容。
与BP公司在美国漏油事件处理的态度相比较,康菲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承担责任的主动性、采取措施的果断性方面,都没有表现出一个我们潜意识里全球企业所应有的企业伦理和社会责任底线。如果仅仅因为事件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缺乏限制性的惩罚标准和措施的制约,就对事件本身采取另一种松懈的处理态度,一定是非常恶劣的一种哲学观。
昨日,有媒体传出国家海洋局将有可能对康菲在渤海湾发生漏油的生产平台限产的消息。预计维权、索赔还需一个过程,事件最终会怎样姑且不论。连日来对事件进展的关注,让人联想起其他许多跨国企业在华事故处理双重标准的案例,比如丰田汽车在华召回赔偿标准与美国市场不一致、雀巢在华销售婴儿米粉含可能导致过敏的转基因等。
早在2007年,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有关项目,针对跨国企业在华经营过程中的环境和信息披露双重标准问题,选择了2007年全球100强中在中国设立生产型工厂的28家知名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所有的被调查公司都有公布全球性或地域性的污染物排放信息,这证明这些公司应该有能力了解并有意识向公众发布包括污染物排放在内的环境信息,但是28家被调查企业中竟有22家在中国选择了不这样做。
“双重标准”行为损害了中国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充分反映了跨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经营中,宣传着全球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口号,践行着不一样的双重标准,说一套、做一套。因此,对跨国企业发展的逐利本质要有清醒的认识。在其所在国或者发达国家市场环境中,监管措施和企业公民国家主权意识是履行这些社会责任的动力,或许还能够驱动其实现自律。而在发展中国家市场环境中,缺失了这些环境驱动因素后,其严格践行企业伦理的行为大多见于教科书式的经典案例中。
众多的国际著名企业在中国执行过或正在执行着“双重标准”。这种现象背后折射的是,我国存在对外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约束性制度环境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方面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维护环境利益的规则、手段与措施等方面的不足。
寄希望于肇事者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在事件发生后主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愿望是美好的。但如果没有制衡的手段和监控的措施,那么一旦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一方而言,其维权索赔之路必定波折。
在关注、声讨、问责渤海漏油事件的同时,仍需要反思经济发展和政策、法制环境之间的协同问题,法律法规环境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同时,还要敢于向肇事者追究其应有责任。中国古语有云:“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否则,“双重标准”不会在声讨声中倒下去,还会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以不同的方式凸现。
作者:杨尚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责任编辑: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