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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也有内幕交易罪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宋一欣
2011年09月01日01:41

  8月26日,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官方微博上称,深圳有某上市公司投资关系部经理顾某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上,获悉公司正在与某国外烟草公司洽谈合作,且订单量很大,可能给公司带来巨额利润,故顾某多次在不同场合将该内幕信息泄露给多家基金公司,其中有两家基金公

司在获悉该内幕信息后,在顾某所在公司公开该内幕信息前,大量买入卖出顾某所在公司股票,从中非法获利近1500万元。因此,顾某被深圳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据媒体查证,此公司应为劲嘉股份。2009年9月19日,劲嘉股份发布《关于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洽谈合作的提示性公告》,2009年11月6日,劲嘉股份发布澄清公告,称其早前公告的与美国英美烟草公司商洽烟标合作事宜有误,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对外合作方本土美国烟草贸易公司当作美国英美烟草公司所致。2010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此事,发现劲嘉股份投资部有员工对外散布消息。

  在证券市场中,涉及上市公司高管的内幕交易不少,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有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也不少,这些案件加起来有几十起之多,其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或责任人都为一般自然人或一般法人,不涉及基金管理人。

  过去,基金公司涉及的均是类内幕交易行为,都是基金经理个人行为,被俗称为“老鼠仓”行为,法律学名为“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这些罪案从表面上看与基金公司无关,有基民提起仲裁的,基金公司均涉险过关、撇清责任。但这次涉劲嘉股份的内幕交易行为罪案则很特别,不仅涉及到两家基金公司,并盈利1500万元,而且不是基金经理个人“老鼠仓”行为,就是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刑法》,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的刑罚是内幕交易罪。《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而老鼠仓行为则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被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长城久富基金经理韩刚则是被认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在法律上,内幕交易行为人及内幕交易罪的认定范围并不把基金公司排除在外,也不能使基金管理人豁免其责,这次,劲嘉股份投资关系部经理顾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两家基金公司并使其盈利,顾某被判刑是咎由自取,那么,那两家从顾某处得悉内幕信息并从中获利的基金公司呢?其不构成内幕交易罪吗?其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难道不应该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吗?

  笔者以为,中国证监会应公布调查结果,明确这两家基金公司到底有无责任,是否应被行政处罚。市场拭目以待。

  另外,这么一件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事件,人们获得信息仅仅来自于区检察院的官方微博,劲嘉股份的信息披露责任何在呢?(作者系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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