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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使工资保证金制度被“架空”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陈开冬
2011年09月01日04:20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日前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不被拖欠。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使农民工工资有了保底钱,能有效遏制和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真正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撑腰”。一旦企业发生欠薪问题,政府就可以动用这笔资金给工人发放工资,使农民工再也不用为拿不到工资而发愁了。此外,还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拖欠纠纷的产生,避免劳资冲突恶化,防止欠薪引发的暴力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稍不注意就很容易被“架空”而流于形式。诸如,一些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将免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一项优惠政策,致使此项监管无法到位。一些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或打着政府工程、民生工程、社会工程的旗号,或凭借个人关系,欠交、缓交或不交保证金。一些农民工缺乏法律意识,未与用工单位签订用工合同,拖欠工资证据不全,影响自身工资权益的实现。

  由此可见,有了制度还远远不够,重要的是要建立相应的、严密的监督机制及配套措施,促使制度落到实处。企业缴纳的保证金额度要适当。在收取保证金时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防止和杜绝“灵活处理”或“弹性处理”,避免让一些企业欠交、缓交或不交保证金。要建立工资支付情况档案,经常跟踪检查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一发现拖欠现象就要及时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并督促企业督促落实整改,免得积重难返。要加强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监督施工企业与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增强雇佣双方依法办事、依合同履约的意识。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的信用体系,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欠薪现象,一经查实,就将其列入黑名单,将公司名称和法人一同在媒体上曝光,以引起群众的提防。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执行工作不力、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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