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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09月16日01:49

   由曦

  9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官方网站表示,外汇局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此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主要范围包括: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增强监管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外汇局表示,将与海关总署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全面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此举意在为外贸企业减负。”某国有大行北京某支行外汇业务主管昨日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外汇局表示,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与此同时,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出口报关仍按现行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将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全面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另外,外汇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也将被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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