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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车上险 按旧车理赔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1年09月20日03:59

  三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霸王条款”调查

  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十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出了事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竟大行其道。

  记者日前对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

消费者则被无辜“吸金”。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呼吁,保险行业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多年难以铲除,折射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任务十分紧迫。

  据新华社报道

  3万旧车保险10万

  车主王女士开了12年的桑塔纳现在顶多值三四万元,保险公司给出的车损险保险金额却是10.08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解释,根据公司统一规定,无论驾驶多少年的机动车,保险金额都须按新车购置价来计算。这样一来,王女士1999年买的桑塔纳若按旧车入保,她至少可以节省六七百元保费。

  业内专家指出,相比之下国外的车险则更多的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车型及其出事概率等多种相关因素综合计算保费,而非使用“一刀切”的做法。

  就王女士的车辆入保问题,记者分别致电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保险公司,三家公司不约而同都给出了10.08万元的保额定价。三家公司的客服人员都告诉记者,他们的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新车购置价。

  但记者登录汽车之家网站查询到与该款车型类似的目前在产排量1.8的桑塔纳车型,其厂商指导价仅为8.98万元。当记者询问为何保险公司给车辆定价比市场上的新车价还高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说“这是统一定价”,也有保险业务员称“保价中含新车购置税”。

  记者调查发现,大多数人由于嫌麻烦等原因对保费的计算方法一无所知。

  专业人士解释说,我国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说车险保额不能超出实际车价,保险公司此举或涉嫌违法,可见保险公司存在定价“虚高”问题。

  按新车收费按旧车赔

  记者调查发现,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家公司的车损险保单中,都标明确定保险金额可按新车购置价或新车购置价内协商价两种方式计算,投保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但在实际操作中,车主的选择权被保险公司剥夺。记者经过多次咨询发现,人保和太平洋保险电话车险工作人员大多表示,只能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

  更让车主费解的是,以新车价投保,却并不等于能获得等同于新车价的赔偿。王女士的车现在如果被全部撞坏,她最多只能拿到新车购置价的20%,也就是2.016万元。这显然与多数消费者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

  记者就这个问题询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因为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不可能换一个旧的零件给车主。而且如果车主一年多次发生事故,赔偿金额可能会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无论行驶多少年的机动车,都要按照新车购置价格计算。

  对于该解释,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的说法并不合理。

  专家

  行业诚信亟待建立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指出,目前国内车险保费的定价机制并不完善,新车购置价该由谁来定也不明确,容易引发纠纷。

  “既然保险公司的条款明显违法,但为什么就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主动取消掉呢?显然这些公司为了牟利,能拖就拖,根本不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眼里。这样的企业怎能让人信任?”“车损险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于法、于情都该早点废除,这对于保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行业形象至关重要。”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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