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事件没有结束,康菲还将面临来自国家海洋局、环保公益组织、个人等在内的主体拟提起的相关诉讼。然而,现行法律中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却非常不“给力”,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讨论者们还在为谁能提起公益诉讼争论不休。参与民诉法修订草案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认为,对于社会团体尤其是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目前尚有分歧,决策者更倾向于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
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事件的屡屡发生,民间环保组织、律师等都试图提起公益诉讼,为受害者争取补偿、维护权益。然而,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消费者利益受损,公民个人或民间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都遭遇着种种困境。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这导致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民诉法做出修改,对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可谓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其实,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恰恰彰显了区别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益”理念。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它能极大地激发民间参与环保的力量事实上,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环保组织的身影。他们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或对政府不利环境治理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高环境诉讼。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到目前为止,不过5起,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巨大缺陷和悲哀!
但是,究竟谁是提起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却值得思量。从理论而言,民间公益社团堪称公益诉讼最为理想的原告。民间公益社团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利益中立性,在公益诉讼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特别是与国外的社会公益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担漫长的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如果不考虑这一国情,而简单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恐怕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在大力鼓励民间公益社团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作为补充。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部门,负有监督法律的实施和遵守的重任。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通过诉讼等形式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并不是公益诉讼的理想原告。因为行政机关是拥有执法权的综合管理部门,由其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打官司,难免有怠于行使职权的嫌疑,也有行政不作为的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