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商业银行应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如果客户不接受理财产品相关费用的调整,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银监会昨日
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细则,《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首次允许客户提前赎回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例如,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办法》还要求建立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制度。
《办法》特别规定,如果客户不接受理财产品相关费用的调整,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管理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本报记者表示,“以往银行产品在运作期内,客户都无权提前赎回,这条客户不满意费用调整可以赎回的规定,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银行业理财产品呈爆炸性增长。银监会在今年6月末曾透露,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2万亿元,而2010年全年理财产品销售量为1.7万亿元。
理财产品成揽存工具
据普益财富统计,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9月共发行理财产品2149款,环比增长14.7%。
分析认为,央行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准备金缴存,部分银行通过发行高息理财产品等方式拉存款冲刺考核目标。而银监会出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规定主要针对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违规冲刺揽存款的问题,预计这部分涉嫌高息揽存的产品将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