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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高利贷危机 应急与治本需双线并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1年10月14日04:08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 陈炳才

  今年1-9月,温州等地出现企业主因高利贷集中出走现象。高利贷多发生在民间和民营企业,与以前处理典当、信托和非法集资等性质不同,故解决方案和原则应有所区别。

  解决高利贷危机的应急方案

  民间借贷的确切数据可能难以说清,盲目制定解决方案,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也难以取得部门意见的一致。当务之急是摸清债务家底、期限要求、利息负担情况,尤其是债务链条关系,把有关企业和债权人的债务情况进行完整登记。

  目前,浙江和温州就处置高利贷危机出台了不少好的政策,如要求银行不压贷、不抽资,坚决打击暴力讨债,改善行政服务效率等,但这些远不够。温州企业因为民间借贷偿还不起而跑路的原因很复杂,具体到危机企业,上述政策落实很难。因此对危机企业要进行分析、研究,实施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根本原则是救助实体经济;对期货投机、各种投机品投机应该不予救助;对房地产投资和产业盲目扩张,考虑资产处置和收缩投资范围等;对因担保链条出问题的实体经济企业,应该予以救助。

  此外,还应制定危机的企业解决方案。一是政府短期收购民营企业。如果可能,可由省、市财政出资或指定国有企业出资,收购具有发展前途的危机企业。原企业负责人任总经理,负责经营和管理,待企业有能力偿还收购资金和给予一定投资回报后,归还给原企业;二是企业自身进行并购、重组。并购、重组由企业自身完成,政府只是对企业给予金融解决方案的某些支持,其他支持依靠商业银行的支持。企业自身的并购、重组本地优先,也可以向全省、全国招商合作。

  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危机处置的金融解决方案。原则上不保护高利贷人的权益,但考虑到社会稳定、金融稳定和企业就业,可由地方政府出面制定解决方案。高利贷的风险在于贷款期限短,利率高,解决期限和利率问题即可缓解风险或危机。

  一是延期。将贷款及其利息偿还、支付展期,从1-6个月的贷款展期到1年或2年,利息从月付改为年付,或本金利息同时支付;二是降息。将目前的高利贷利率降低到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息上浮10%或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这些贷款可以视同投资),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商量,也可以转化为投资或股权,按照投资或股权投资给予回报。处置由政府召集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机构等进行协调,双方签署协议。作为投资,未来盈亏自负;三是按序偿还。破产企业的民间借贷,按照普通百姓、政府公务员、政府公务员领导干部、机构的次序进行清偿,每个层次的偿还比例逐级降低。

  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信贷中,有合法贷款,有违规贷款,情况复杂。具体解决方案如下:保障银行合法贷款利益。能够继续生存和发展的企业,仍然按照目前的贷款利率和政策执行,切实保障银行利益;提高不良贷款比率。合法贷款,企业面临破产的,按照破产规定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按照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为5%的政策对待;妥善处理违规贷款。银行采取各种违规形式的高利贷等,涉及个人资金的,应该按照现行有关政策处置。涉及银行自身资金的,应该按照民间借贷的处置方式,将贷款及其利息偿还、支付展期,利息应降为法定期限的贷款利率。

  上述解决方案,如果仍然不足以解决资金流动性,则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一种方案是地方政府出面,申请再贷款,并以财政资金作为担保,或以地方政府的其他资产作为抵押、质押。总之,不得免费。再贷款的利率和期限,按照目前央行对商业银行的水平执行;二是商业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注入流动性,也按照再贷款进行。利率、期限按照现行做法执行,银行可以不抵押,若逾期不还,扣减下年商业银行信贷指标。

  要防止处置危机的资金到企业后被挪作他用,采取专款专用,专贷专管的方式,由危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并制定处罚规定,具体委托1-4家商业银行监督资金的划拨和使用。

  解决高利贷危机的长期方案

  高利贷问题已经成为全国普遍问题,其引发的社会问题值得关注,需要制定一些长期解决方案:

  首先,应客观对待小企业危机和融资难。货币政策不可能让所有企业生存、发展,那样的话,货币政策将极度宽松。小企业、微型企业数量多、面广,很多是竞争性的,企业寿命周期短,市场变化快,企业信用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银行授信和贷款成本太高,因此,不可能依靠正规金融体系来解决问题,大部分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这也是国际现象。

  其次,对小企业、微型企业减免税赋。给小企业松绑,政策已经做了很多,但关键在于税收和各种收费的减免。建议国家对小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对个体户、微型企业免除所得税和增值税、营业税,采取年度固定税额。最近几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很快,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但财政资金下拨过程中,存在层层扒皮现象。因此,减免个体户、微型企业所得税,百姓就可得到好处,也可刺激创业、就业。当然,个体户、微型企业主其家庭净资产在当地达到一定规模的,不予免税。

  第三,将民间借贷和担保阳光化。民间借贷是小企业、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禁止无效,不如进行规范和管理。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和担保条例》,确定民间借贷的门槛条件,债权人条件和要求,不得将全部积蓄投入民间借贷。实行债权债务人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属于非法。禁止高利贷,允许民间的风险借贷最高达到目前政策规定的贷款利率4倍,不得超过;正常贷款应该在银行利率水平范围,担保同样如此。规定民间借贷的规模、偿还规范等。

  同时,规范民间担保公司行为,规定担保金额和上限、杠杆比率、参与担保资金出资人的条件等。民间借贷和担保的市场准入由地方政府审批执行,地方政府承担有关问题的处置和监管。在法律法规行为以外的借贷行为和利率水平,要有惩罚条款,乃至以刑事犯罪对待。

  最后,对各种投机品开征暴利税。温州一些企业家“跑路、跑楼”反映的是资金链条断裂,并非货币紧缩结果,根本问题是投机品市场缺乏监管,投机房地产、上市企业、字画、矿业等来钱快、利润高,甚至超过过去数十年实业投资收益,故闲置资金不愿意投资于实体经济,也不愿意进行研发投入,甚至将银行贷款挪用进行投机。因此,小企业微型企业缺乏资金,控制和抑制投机暴利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当务之急是摸清债务家底、期限要求、利息负担情况,尤其是债务链条关系,把有关企业和债权人的债务情况进行完整登记

  危机处置的金融解决方案,可由地方政府出面制定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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