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刚刚获准发行50亿次级债,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了经修订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提高了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
《办法》是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预计未来两年内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低于150%的,可以申请募集次级债。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
《办法》还规定,可以申请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应符合开业时间超过三年、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募集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本息额不超过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具备偿债能力以及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条件。
与2004年版相比,《办法》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将募集规模的上限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为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此外,明确了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2008年人保集团发行的次级债由此成为第一笔也是最后一笔由保险集团发行的次级债。
《办法》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
(责任编辑:刘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