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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高管不得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来源:《证券时报》
2011年10月21日07:55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颁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要求各央企各级领导人员不得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不得违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是利用职权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二是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是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是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办法》同时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不得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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