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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来源:银监会
2011年10月25日17:40

  银监会发布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全文

  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继续强化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精神,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又称“银十条”)基础上,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要求商业银行努力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要求各银监局在综合评估银行风险管控水平等基础上,对小型微型企业客户比例和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授信余额比例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两次批量申请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对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达到第一条目标的商业银行,可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同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募集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

  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将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能力,对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小企业贷款投放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已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也持续提升,从去年末的7.8%上升到今年8月末的8.8%。综合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来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余额已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2%。

(责任编辑:孟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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