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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股民资金 重庆“股神”锒铛入狱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1年10月28日02:02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刘林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10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永胜、高福伟等8人股票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对张永胜、高福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5月,张永胜以重庆人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渝北区租用办公场地,招募10余名诈骗人员,采取修改来电显示号码,冒充专业股票投资分析人员向股民推荐股票,收取被骗股民会员费等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同时,张永胜还授意其亲友及被告人郭长兵等人在北京、宁波等地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被骗股民的汇款。

  2009年6月,张永胜找到高福伟共同实施诈骗活动,二人商定高福伟以组织参与诈骗成员的方式 “入股”,张永胜、高福伟分别获取诈骗款项扣除全部支出后剩余部分的40%。之后,高福伟遂组织了被告人李锋、杨洋等70余人加入实施诈骗活动。

  2009年12月,张永胜、高福伟又在本市渝中区租赁办公场地,以重庆皓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被告人周红、陈梅等数十名诈骗人员,采取上述方式实施诈骗活动。张永胜、高福伟对参与两公司的集团成员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张永胜负责在网上购买股民电话号码、安排人员办理银行卡收取诈骗赃款、分配诈骗赃款等,高福伟负责招募、管理诈骗成员等。

  至2010年4月,形成了以张永胜、高福伟为组织者、领导者,参与者达100余人的诈骗犯罪集团,以收取会员费、保密费、分成费等名义,有组织地骗取全国各地300余名股民的钱财共计2130.73万余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胜、高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被告人李锋、杨洋、周红、罗巧、郭长兵、陈梅等100余人的犯罪集团,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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