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2000-50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
继增值税扩围试点上海先行后,结构性减税再有实质性进展。
记者昨日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对营业税起征点和增值税起征点进行修改。新规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从整体来看提高了起征点,将起到为小微企业减负的作用。
具体来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修改后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100元。
国开证券宏观经济分析师杜征征认为,以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提升幅度,对微型企业的扶持作用将更为明显,而对小、中型企业比较有限,不过,不排除未来可能出台更多降税政策的可能。
浙商证券宏观经济分析师郭磊认为,从税收特征来看,此次调整主要受益者将是小微企业,这一点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结构性减税”及“支持吸纳就业和科技创新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精神一脉相承。
上个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此后,相关的措施就开始出台,如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业内人士认为,新一轮增值税改革启动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性行业的税负,进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增值税是我国的一大税种之一。来自财政部的数据显示,1-9月,国内增值税完成18198.68亿元,同比增长18.7%;营业税方面,1-9月,营业税完成10365.63亿元,同比增长24.0%。而整个前三季度,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71292.18亿元,同比增长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