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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虚假陈述遭股民起 6股民索赔180万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1年11月01日11:49

  倍受关注的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再掀波澜。在距离五粮液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曝光数月后,由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代理广东、上海、江西等地6位股民,于今年9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起诉金额累计近180万元。据刘律师

介绍,该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有四个时间段,符合条件股民可与他联系,他将代股民们维权。

  证监会行政处罚

  扫清股民索赔障碍

  2011年5月27日,五粮液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201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信息披露存在四大违法事实:一、五粮液关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投资公司对成都智溢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亚洲证券公司的证券投资款的《澄清公告》存在重大遗漏;二、五粮液在中科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三、五粮液2007年年度报告存在录入差错未及时更正;四、五粮液未及时披露董事被司法羁押事项。

  中国证监会认为,“五粮液的上述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大,”且存在重大遗漏的情节,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五粮液接连不断的违法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五粮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唐桥、王国春等公司高管也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

  作为被处罚的一方,五粮液在公告中明确表示接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丝毫未提及对受损投资者的损失补偿与赔偿事宜。但是,中国证监会的一纸“行政处罚书”,扫清了中小股民起诉五粮液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道路上的最后一道障碍。

  四个时间段

  买卖五粮液股票者可索赔

  刘国华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粮液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虚假陈述行为共有四大项。因此,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中,存在四个实施日和揭露日。今年6月,刘国华律师与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河北等五地专业律师一起组成维权律师团,联合向广大五粮液投资者征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截至目前,已有多名受损投资者向律师团咨询、求助,其中多名已委托律师正式起诉。

  刘国华律师认为,只要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2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买入,2008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买入,2009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以及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买入,2009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的投资者,经专业律师计算有损失后皆可索赔。为维护广大因五粮液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即日起公开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向五粮液索赔。符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可与刘国华律师联系,联系方式为:020-22055603、18928745076。

  陈春林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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