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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鼓励民间借贷阳光化运作

2011年11月11日01: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蔡颖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同时在制度层面上存在合法性,下一步各部门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11月10日,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首次对民间借贷公开做出表态。

  今年以来,货币政策紧缩,信贷规模受到控制的情况下,小企业资金状况承受重压,而高利贷崩盘事件撕开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中暗藏的风险。央行负责人认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但是,“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民间借贷也会伴生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主要由公安、司法等部门通过行政及司法手段予以处罚和打击。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我国现实的金融环境来看,目前能够为小微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渠道有限,因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央行负责人进一步认为,“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这位负责人表示,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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