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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民间借贷具合法性 业内:民间借贷“转正”

2011年11月11日15:57
来源:新华网
  随着浙江“跑路老板”的出现,民间借贷一时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就此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同时,如果借贷利率超过银行4倍将不受法律保护。

  这让业内相信, 监管当局将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

  四问央行

  1问

  何为民间借贷?

  答: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

  2问

  民间借贷是否符合现有法律?

  答: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犯罪行为,应依法严惩。

  3问

  如何界定高利贷行为?如何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4问

  政府对民间借贷如何规范和管理?

  答: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一是对合理、合法的民间借贷予以保护。

  二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

  三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严厉打击。

  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试点与完善民间借贷跟踪监测体系,以期为经济决策及宏观调控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

  业内声音 多元化融资体系将建立

  对于央行的认可,以及首次公开表示“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业内认为,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

  央行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事实上,早在一个月前,国家对于民间借贷的态度就已经明朗化。10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率队由绍兴转赴温州考察,并指示当地政府想尽一切办法,稳定经济形势,稳定金融形势。

  一系列举措与说法,令坊间开始相信,中国监管当局或将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多元化的融资体系建立在即。

  专家观点 亿万资本有望“阳光化”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表示,现在是“钱荒”与“钱流”并存的时代。一方面,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但在紧缩货币政策下,广大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体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正在寻求出路。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周景彤也表示,民间资本确实需要“规范化、阳光化和国民化”。他预计,一旦中国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至少将会有3-4万亿人民币资本合法流入信贷市场。

  而据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与高和资本联合发布的《民间资本与房地产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民间资本的规模远远超出业界预计,温州民间资本有5000多亿元,山西有一万亿元,鄂尔多斯是2000多亿元。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上午表示,民间借贷“天生就具有理论上的合法性”。他认为,当前应该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包括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郭田勇表示,唯有如此才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并转移民间资本对各种“炒作”的注意力,真正让高利贷销声匿迹。(记者 杨予诺)

  作者:杨予诺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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