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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热议证监会火烧铁公鸡:改圈钱市为投资市

2011年11月14日16:26
来源:京华时报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1月9日表示,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这些措施包括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此举被市场视为新任证监会主席郭

树清走马上任后点燃的第一把火。

  给“铁公鸡”拔拔毛,必须的!

  苏渝(重庆高校兼职教授)

  证监会拟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看到这则消息时,笔者在高兴之余也多少有点窝火。投资者买了股票,就成了股东,根据同股同权的游戏规则分红,这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如今,却落到了需要监管部门来“强制执行”的地步。

  有些上市公司像“铁公鸡”一样一毛不拔,只想圈钱却不思回报,究其根本,还在于A股“重融资、轻回报”的市场错位,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措施。

  对于分红,证监会早有规定。2008年10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上市公司再融资需满足的条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提高到30%。然而,这并未能有效地从“铁公鸡”身上拔下毛来,再融资也并未完全与强制分红挂上钩。比如:金杯汽车(现*ST金杯)上市18年来从来没有给股民分过一分钱,而该公司多次融资,总额高达9.44亿元。

  除了金杯汽车这只极品“铁公鸡”之外,在2000多家A股上市公司中,还有近300家从未有过现金分红,剔除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仍有62家一毛不拔。比如:南方航空是融资规模最大的“铁公鸡”,其从资本市场共募集资金149.79亿元,其中包括:2003年7月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7亿元,2009年、2010年又分别定向募集22.79亿元、100亿元,但上市7年来,南方航空没有给股东分过一分钱。

  “铁公鸡”令投资者的回报不及本钱和交易费用,也让A股的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完全失衡,使投资市成了投机市。看看机构投起机来有多疯狂吧,上周五,顶着“悬案”上市的八菱科技首日便上演了机构投机闹剧。由于散户都不敢碰这只问题股,参与申购的基金公司怕其破发便自拉自唱,使八菱科技高开于26.88元,收于27.80元,涨幅62.48%。

  所以,证监会完善强制分红制度、给“铁公鸡”拔拔毛,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在为其叫好的同时,还应认识到,要使上市公司改变“铁公鸡”形象,并从它们身上拔下毛来,还要从重新定位股市功能做起,改圈钱市为投资市。

  强制分红需做到“三个结合”

  皮海洲(湖北个人投资者)

  从证监会推出的措施看,第四点颇具新意。即:立即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在成熟的股市中,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的重要方式。不过在我国股市中,由于新股高价发行,股权大量集中在控股股东与大股东手里,现金分红对于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意义相对有限。尽管如此,对证监会强调甚至强制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做法,笔者还是支持的。笔者以为,现金分红政策必须要有硬性规定。

  首先,把现金分红回报率作为发行人上市的标准之一,使现金分红与企业上市密切结合。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分红事项进行重大事项提示固然必要,但如果仅局限于此,对于提高分红回报意义不大。例如第一家对分红事项进行提示的凤凰传媒,仅仅表示“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按该公司今年中报每股收益0.163元推算,其10%的年度分红仅3分钱,投资回报率只有0.27%,这显然无助于提高股票投资价值。因此,建议规定:现金回报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公司,一律不准发股上市。此举不仅可以让发行人重视现金分红,也有利于抑制新股发行价格。

  其次,建议把现金分红与上市公司高管收入增加结合起来,与股权激励结合起来如果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的比例低于30%,或现金回报率低于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则当年上市公司高管收入不得增加,当年股权激励资格相应予以取消。此举可避免上市公司对高管大方,对投资者吝啬。

  其三,建议把现金分红与再融资进一步紧密结合。虽然现金分红目前也作为公开再融资的门槛条件,但非公开再融资却避开了现金分红,而且公开再融资的融资金额也与现金分红相脱节。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加强现金分红的强制性,即不论公开或非公开再融资,凡涉及财务融资的,其融资金额都不得超过前次融资以来上市公司给予公众投资者分红金额的两倍。如此一来,不重视回报投资者的公司将因此失去再融资的资格。为了再融资,上市公司就不得不重视给予投资者现金回报。

  分红方案要给投资者发言权

  李允峰(山东高校教师)

  实话实说,国内资本市场分红整体水平还比较低,加之在分红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发言权,导致很多中小投资者对分红制度“不太感冒”。很多上市公司都是股权集中度非常高,大股东对管理层的控制能力较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例子屡见不鲜。比如,有的公司多年不分红,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有的公司在现金分红政策上采取杀鸡取卵的超额派现做法,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对此,缺乏发言权的中小投资者往往能怒不能言。

  火烧“铁公鸡”的政策,可谓好钢用在了刀刃上,但如果能在提升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发言权上使使劲,或许能事半功倍。在这方面,笔者建议,一要建立股东类别表决机制,二要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

  股东类别表决机制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利益的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必须经过不同种类股东代表分别审议并各自通过后才能生效。在A股市场,股东性质可以划分为限售股和流通股,或者分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不同的股东在投资成本、投资目的、获利方式等方面不完全一致,因此,可以按股东类别不同,在分红政策的制定上实行股东类别投票机制,从而避免非流通股股东操纵分红政策,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

  至于降低中小股东行使提案权的门槛,可以借鉴美国市场的做法。美国规定:股东在提出提案时,必须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持有市场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票达一年以上。而按照我国《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能否将规定行使提案权股权集合比例从5%降至1%或者更低?这样,当投资者对分红方案不满时,可以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新的提案。

  提升分红水平需要制度保障

  曹中铭(湖北个人投资者)

  客观地说,监管部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以及回报投资者方面,还是作出了努力的。有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到2010年,无论是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数量、占比比例,还是分红总额与平均每股分红值等都呈现出上升态势。但是,投资者为何仍对上市公司的回报不满意呢?其一在于每年扮演“铁公鸡”角色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其二在于回报水平不高。

  为了提升上市公司的回报水平,此次监管部门欲从四方面采取措施。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要求首发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从广西绿城、千禧之星等5家欲上会企业的预披露申报稿来看,这一点得到了落实。不过问题亦随之而来,因为在红利分配的政策确定后,如果上市公司遭遇经营环境或经营状况的变化,其同样可以调整分红政策,而只需“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即可。既然存在这个“后门”,上市公司大可以找各种理由为不分红进行搪塞。

  笔者以为,要使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真正积极起来,提升回报股东的水平,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事实上,再融资与现金分红挂钩也好,首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红利分配政策也好,都无法发挥出“强制”的威力。个人认为,只有将上市公司再融资与其此前的分红额进行挂钩,规定此前累计分红额必须达到融资额的一定比例(比如50%甚至更高,后续再融资均以此类推)才有再融资的资格,这样才能产生最佳的“强制”效果。退一步讲,上市公司在首发融资之后,如果无法回报股东,这样的企业上市只能是“圈钱”。在市场资源第一次错配之后,就不能再允许出现第二次错配的发生。而对那些能够持续回报股东的上市公司,市场也有责任为其后续的再融资提供支持。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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