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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长丰16名投资者获赔96.8万元

2011年11月18日00:04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李阳丹

  广汽长丰(600991)公告,公司因涉及虚假陈述,将向16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赔偿96.8万元,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1.2万元。

  根据公告,原告李秀红等17人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 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332万元,并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司此前已与李秀红等15名原告达成协议,向其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84.3万元。此次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需向原告舒根林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计12.5万元。

  该案缘起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5月28日至8月22日,对广汽长丰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其所属的永州分公司等公司进行了例行检查,延伸检查了以前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分别在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方面以及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发现诸多问题,时间最早追溯到2004年,因而引发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公司称对于该案的其余原告的诉讼,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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