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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查上市公司知情人 深圳发内幕交易公报

2011年11月18日09:30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11月18日讯 据新华社昨日报道,深圳市政府已于16日以公报形式发布《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管理,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上述《通知》由深圳证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国资委和金融办联合制订。其明确规定,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研究论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公司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相关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上市公司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通知》要求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一事一记的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知情人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管理,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通知》还称,对于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未及时建立、更新、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行为,将严格问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将予以行政处分;对于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将快速立案稽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各地方正陆续出台相关措施严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行为。北京、江西、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宁夏、青海、陕西、海南等省(市)都已出台相关文件。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通俗地说,这是一种证券市场的舞弊行为,类似于玩扑克游戏中偷看底牌的作弊,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投资者而言极不公平。

(责任编辑:孙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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