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财经 > 金融观察 > 资本市场

从源头防控内幕交易 资本市场“灭鼠”行动升级

2011年11月23日06:59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编者按: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证监会近日密集推出六项举措。本报特推出系列专题,对这些举措逐一进行深度分析解读。继昨日推出第一篇《债市呼唤一盘棋 政策仍需快马加鞭》,今日刊发关于内幕交易案例的回顾与点评。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上一种典型的

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行为,也是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一直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立案查处了一大批内幕交易案件。本组文章,将为读者呈上一批典型的内幕交易案例。这不仅仅是为了回顾,更是为了提醒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碰不得。

  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是严打重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区,也是证监会监控和查处的重点。然而,并购重组并非是内幕交易者铤而走险的“法宝”,等待他们的也可能是惨痛的损失和沉重的代价。

  典型案例:

  “马中文案”

  案情回顾: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光明家具)为了避免因连续亏损暂停上市,与主要债权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长城哈办)进行债务重组谈判。2007年11月21日,光明家具向长城哈办发出《关于债务和解的方案》,此后双方经进一步磋商,于12月20日晚确定了债务重组的初步方案,12月25日双方正式签订债务和解协议。2008年1月2日光明家具发布公告,披露与长城哈办达成债务和解。光明家具与长城哈办进行债务和解属于《证券法》第75条规定的内幕信息。

  作为光明家具的董事长,马中文主导并参与了光明家具与长城哈办债务和解谈判的全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马中文之妻赵金香,在其家中操作马中文姐姐马忠琴的证券账户,于2007年12月21日(确定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后次日),清仓卖掉所有其它股票,将全部资金集中买入“S*ST光明”股票67600股,2008年2月5日全部卖出,获利98632.34元。

  此外,光明家具副总经理党建军在债务重组谈判过程中,获知了内幕信息,并通过本人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S*ST光明”股票22800股,重组消息公开后部分卖出。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的上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马忠琴账户的违法所得98632.34元,并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处以罚款98632.34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党建军的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党建军处以50000元罚款,责令其处理账户中剩余的“S*ST光明”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点评: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具有三点明显特征:

  首先,马中文并没有以本人名义从事内幕交易,而是利用其姐姐的账户,由其妻子操作实施,试图逃避监管。然而马中文夫妻共同生活,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基础和条件,并且现代信息传递方式多种多样,夫妻双方可以方便地进行联系。

  其次,马中文妻子买入“S*ST光明”股票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其买入股票的前一天晚上,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初步方案刚刚达成,这表明马中文妻子及时知道了债务重组的谈判结果。

  再次,马中文妻子买入“S*ST光明”股票前,首先将账户中持有的其他股票全部卖出,取得资金后立即重仓全部买入“S*ST光明”,这表明其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内幕信息的高度认知和确信。

  查处官员内幕交易犯罪绝不手软

  鉴于少数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党政官员违法犯罪,中国证监会加强连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顺利查处了几起有影响的案件。

  典型案件:

  李启红内幕交易中山公用

  案情回顾:2006年底,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用科技”)的控股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用集团”)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4月至5月,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以实现集团整体上市。6月11日,谭庆中将此事向时任中山市市委书记的陈根楷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启红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此事告知被告人中山公用总裁助理、发展规划中心经理郑旭龄,并要求郑旭龄就重组事项草拟书面材料。谭庆中于当月26日将该建议书向李启红汇报。

  同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发布停牌公告。7月13日,公用科技作出定增初步方案,并致函证监会。8月20日,公用科技复牌并公布定增公告。

  之后证监会调查认定,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敏感期至同年7月4日停牌止。《财新网》援引消息人士的话称,证监会早在2007年就接到举报并着手调查李启红案,至2010年上半年相关证据基本落定。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重组事宜,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李启红丈夫)购买。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建议其买股票。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上述信息,并委托她购200万元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自有资金,筹款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银河证券中山营业部办开户手续,后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400.02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277万元,让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万余元,后于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万余元。

  公开资料显示,自2007年8月20日中山公用发布定增预案至9月10日,股票价格连续14天涨停;股价从停牌前的8.18元/股涨至9月10日的31.10元/股,涨幅达到280.2%。

  2009年12月,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情况。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林小雁遂又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分三次转款共1000万元至郭的账户。

  2010年5月28日凌晨4点,调查人员带走林永安,当天晚饭后又带走谭庆中。29日,刚从北京出差回来的郑旭龄在广州白云机场被直接带走。时隔一天,李启红在5月30日下午6时15分左右正式被中央纪委带走调查。

  处罚决定:2011年10月27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对李启红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李启红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建议他人买入该证券,并泄露该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李启红因此获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

  另外,李启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此获刑6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最终,对李启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

  点评:纵观本案,可以看出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

  《刑法》和《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均表明,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同时,《证券法》中明文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即使知情人向“不相关人员”透露了内幕信息,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这些内幕消息的,所以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所有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都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本案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负责人,李启红为主管领导,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虽然,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和弟媳林小雁,以及同案人郑浩枝、周中星都是被动接受了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得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把打击内幕交易作为监管和执法重点,立案查处了一大批内幕交易案件。

  2008年至2010年10月,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412件,其中,通过交易所监控发现316起,通过日常监管发现41起,通过媒体报道发现18起,信访渠道发现36起。同时,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的行政打击力度。2008年至2011年10月,证监会在对各类线索核实的基础上,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35起。近4年间,除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外,证监会共对27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的48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3名当事人予以市场禁入。

  与此同时,随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善,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案件的刑事追责力度,对调查发现内幕交易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08年至2011年10月,共移送内幕交易案件39起。移送司法机关的多起重大、典型案件均已开庭审理、定罪宣判,同时,还有一批案件正处于刑事调查中。

  此外,鉴于少数内幕交易案件涉及党政官员违法犯罪,中国证监会加强了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顺利查处了几起有影响的案件。

  证据推定促进内幕交易案件认定

  去年以来,证监会调查部门从多角度入手,注重关键证据、环境证据、证人证言的收集;行政处罚委员会依据客观、扎实的证据链条,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依法处罚了一批内幕交易案件,有效震慑了内幕交易行为。

  典型案例:

  佘鑫麒违法违规案

  案情回顾:四川圣达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2月16日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67800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于7月9日买入“四川圣达”57340股,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佘鑫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和第76条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佘鑫麒上述短线买卖四川圣达股票的交易行为,还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元罚款,同时市场禁入3年。

  点评: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

  在本案中,佘鑫麒不承认知悉内幕信息,也不承认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然而调查发现,佘鑫麒作为《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任职期间正常上班,不曾离岗;依其职责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并且涉案账户买卖“四川圣达”的时机与内幕信息形成、公布的时点高度吻合。为逃避监管,佘鑫麒并没有以本人名义,而是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了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虽然其本人不承认实施了交易,但却无法提供涉案交易非其本人买卖的证据。因此,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佘鑫麒知悉内幕信息并实施了内幕交易。

  佘鑫麒身为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对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着受信托义务,应本着善意、注意的原则使用公司信息。《证券法》第75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产生于上市公司,属于公司所有,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事、高级职员等都只能为公司的目的使用这种信息,不得使用内幕信息为任何个人的利益服务或在公开披露前泄露信息。而佘鑫麒明知公司其他投资者在公布公司年报、中期快报利好信息前得不到该信息,却利用上述信息公开披露前谋利,显然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原则。内幕信息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未公开信息,是属于上市公司的财产,上市公司对它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在公开披露此类会实质性影响公司股价的信息前,上市公司的任何高管或普通职员未经授权都不能泄露或使用。

  严查基金“老鼠仓”态度坚决

  基金经理“老鼠仓”一直以来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近年来,证监会先后查处了多起此类案件。

  典型案例:

  三名基金经理违法违规案

  案情回顾: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自2006年9月18日担任动力平衡基金经理起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操控其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同步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支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464.40元。涂强提供了赵某、王某账户的部分交易资金,是两个账户股票交易获利的受益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自2008年8月27日兼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通过电话下单等方式,操作其妻黄某开立的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刘海管理的债券基金买入、卖出相同个股,涉及鞍钢股份等3支股票,为黄某账户非法获利134683.57元。

  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自2009年1月6日任长城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至其违法行为被发现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情节严重。

  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涂强、刘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8条关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97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还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有关禁止特定人员直接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涂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379464.40元,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决定取消刘海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134683.57元,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韩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18条以及《证券法》第43条的规定,构成了《基金法》第97条以及《证券法》第199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韩刚在2009年2月28日至8月21日期间的行为还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韩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10,000元;赃款303274.46元予以没收。

  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97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会已对韩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韩刚违法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均十分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233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决定:认定韩刚为市场禁入者,自宣布决定之日起,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点评:诚信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基金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涂强、刘海、韩刚三名基金经理,利用任职便利,操作涉案账户先于或同步于他们所管理的基金买入、卖出相关股票,实际上使涉案账户与其管理的基金相比在交易价格、交易时机上占有优势,并意图利用基金的投资行为为涉案账户牟取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冲突行为。这种交易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且妨碍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最终三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过失泄露内幕信息也不放过

  丈夫在电话中与人谈论借壳上市,妻子听者有心,向人推荐买入股票。蹊跷的是,买入股票的账户全权代理人是妻子,资金来自丈夫存折。丈夫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内幕信息呢?这一例就是证监会查处的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

  典型案例:

  格力电器过失泄密案

  案情回顾:2007年10月初,珠海格力集团作出了同意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决定,开始与多家公司接触。格力地产董事长鲁某随即委托于2005年辞职的原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况勇寻找壳资源,后者通过同学黄某找到西安海星科技总经理韩某商谈卖壳事宜。

  10月18日,黄某、况勇到西安与韩某会面,就借壳事宜的想法进行了沟通,双方均决定继续跟进、进一步磋商。当月25日,海星集团董事局主席荣某、韩某以及况勇等人就借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并于29日凌晨达成一致意见。

  10月29日,格力集团召开董事会,表决通过借壳事宜,次日对借壳事宜进行了公告,并宣布从30日起停牌。

  由于借壳商谈主要发生在10月,况勇经常在家中与人电话沟通海星科技卖壳、格力地产借壳事宜,其妻张蜀渝听到了电话内容。当10月25日况勇外甥女徐琴让张蜀渝推荐股票时,她推荐了海星科技在内的几只股票,并将借壳一事告诉给了徐琴。

  10月25日至26日,徐琴利用其个人及其丈夫李某账户,合计购入海星科技股票99600股。

  当年12月13日,海星科技发布公告,公司与格力集团签署《股份收购协议》。当日,海星科技复牌后涨停。此后,该股股价从停牌前的7.28元一路上攻到次年1月的14.29元,涨幅近乎翻番。在2008年3月到6月期间,徐琴将其持有的海星科技股票陆续卖出,总共获利11.23万元。

  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认为,况勇全程参与了格力集团房地产业务借壳海星科技事项的沟通、联络、谈判乃至协议达成阶段,对相关事宜有全面准确了解,本应保持注意与谨慎,认真做好相关信息保密管理,但他却没有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将有关内幕消息泄露给张蜀渝。

  而后者将消息泄露给他人并建议他人购买,两人行为都均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对况勇、张蜀渝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徐琴在知悉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倍罚金。

  点评:此案是证监会查处的第一起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非主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的案例。从行政处罚的实践经验看,要在证据上证明故意泄露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将泄露责任范围扩展到“过失泄露”,有助于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加强保护意识,完善保密措施。

  对意外被动获知内幕信息人,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从《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来看,任何掌握的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泄露,不得建议他人买卖,也不得自己交易股票。从实践考虑,我国证券市场通过配偶、亲属、朋友“偶然获知”内幕信息的情况比较多发,证明当事人之间系“故意传递”又非常困难。因此证监会决定采取折中处理的方式:只有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偶然获知的信息是重大非公开信息,就负有“三不”的义务,不能买卖、泄露或建议他人买卖。

  学理上认为,即使是被动获知的内幕信息,获知者也有保密义务,不能向他人进行传递,也不能据此交易买卖证券。证监会第一次对被动获知的相关案件进行处罚,显示出有关部门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

(责任编辑:谢伟)
  • 分享到: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