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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衙门也不清 档案局副局长毛楚云受贿被判刑

2011年11月23日19:26
来源:中国网

  11月22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对台州市档案局副局长毛楚云受贿案、原台州飞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郑为民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分别判处毛楚云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郑为民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7万元。

  毛楚云1960年出生于浙江温岭,18岁开始在海军某部队服役,2000年进入台州市档案局工作,案发时任台州市档案局副局长。

  2005年8月,台州市政府决定建设台州市档案馆大楼,并成立市档案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毛楚云任领导小组基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大楼基建工作。台州市档案馆大楼从2006年开始动工到2008年底完工,总投资将近一个亿。而毛楚云的案发正是起源于这项耗资巨大的档案馆大楼的建设项目。

  三个项目三笔回扣 起初害怕不敢伸手

  2005年,通过别人的介绍,台州飞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销)负责人郑为民认识了时任台州市档案局副局长的毛楚云。郑为民是临海河头镇人,只有小学文化的他创办了公司之后一直想找大项目,赚大钱。在检察机关出示的毛楚云的供述中,毛楚云回想郑为民当时经人介绍认识自己,正值自己负责筹建档案馆大楼,也许郑正是因为招标项目才接近自己。

  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郑为民出面与台州某电梯公司业务员吴某约定,被告人毛楚云利用其负责台州市档案馆大楼基建的职务之便帮助该公司中标档案馆电梯项目,如果顺利中标,公司将按照项目总价的5%给予被告人毛楚云和郑为民好处费。之后该公司顺利中标,业务员吴某依约将7万元人民币交给郑为民。之后,郑为民利用相同的办法,从台州市档案馆大楼的中央空调、智能化建设项目的供货商手里分别拿到32万元和28万元的好处费。

  根据毛楚云的供述,郑为民收受了67万好处费后,提出分一办给自己,因为自己害怕出事,提出让郑为民先替为保管。

  以儿子为由收受财物 当庭辩称只是借款

  2009年初,毛楚云对郑为民说,自己的儿子在温岭读书,来回看望儿子没有车不方便。郑为民心领神会,没隔几天,就将19万元人民币交到毛楚云手中。这19万远远少于之前提出的平分的好处费,但郑为民说,和毛楚云交往中,开支巨大。加上此时因为买房买车,郑为民手中并不宽裕,毛楚云同意了。

  另外,检察机关还起诉:2007年初,杭州某工程设备公司负责人马某请毛楚云帮忙让自己公司中标档案馆恒温恒湿空调项目。同年2月,毛楚云向马某借款15万。8月份,马某的公司顺利中标。2008年下半年,毛楚云归还马某10万元之后,马某为了感谢承建项目中毛楚云的帮忙,写给毛楚云15万元的收条,毛楚云默认接受了5万元的好处费。2009年8月,马某赠送给毛楚云一台价值一万多元的苹果电脑,作为毛楚云儿子上大学的礼物。

  今年3月,毛楚云发现检察机关正在查处机关大楼工程案件,担心自己的问题暴露,指派其妻子将这19万元退还给了郑为民。毛楚云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说到,最近一两年反腐败的形势比较高压,电信、海关、商检、光电一条街上大楼接连出事,自己的事情早晚也会暴露。拿了郑为民的19万之后一直忐忑不安,所以在3月份将钱归还给了郑为民。

  在法庭上,毛楚云辩称,三个项目的招标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公开招标的,自己没有权利帮忙;郑为民交给自己的19万,只是一笔借款,事后自己已经归还。郑为民则认为自己收受的67万是合法的,是他利用自己的社会关系与其他企业约定的中间费,双方是自愿的;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毛楚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人通谋,共同收受他人钱物,或单独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郑为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共同占有,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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