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国九条”、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中小企业区域集优融资计划等政策、产品相继出台,为纾解小微企业当前的融资困境展露了曙光。笔者认为,在确保小微企业资金可得、生产经营可持续的同时,合理分散、分担信
用风险,将是接下来重点关注的问题。长期以来,信用等级低、信用风险大一直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症结之一。专项金融债、存贷比计算优惠、风险权重降低等政策的推出,调动了商业银行为小微企业“输血”的积极性,但也将积累大量的信用风险。显然,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落实风险缓释机制是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关键。
传统的风险缓释措施主要由担保公司、专业信用增进机构参与,信用风险由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商业机构承担。随着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需求的不断增加,受信用增进机构自身发展规模和对外保护额度的限制,这种信用风险缓释模式难以持续。
由于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产少,其风险缓释机制的设计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的同时,还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应“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在上述政策精神指导下,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推出“区域集优融资模式”,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基础上积极创新。特别是在风险缓释机制方面,提出了以政府和社会的力量缓释风险的概念,改变了完全依靠信用增进类机构支撑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资信水平的格局,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实现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扩大直接债务融资市场整体信用增进额度,同时确保直接融资资金流向地方重点支持的行业、产业,从而实现了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目前,潍坊、佛山地区已成功采用区域集优融资模式,发行5.39亿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在首批的区域集优融资模式中,风险缓释措施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政府及社会出资设立直接债务融资风险缓释基金;二是组织地方信用增进机构作为反担保机构,提供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在内的各种风险缓释措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专项风险缓释措施,并与主承销商、信用增进机构等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具体管理方式。专项风险缓释措施在市场监督下合法合规运作,形成有效的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帮助区域内优质中小企业实现资本市场融资。
债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求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种类多元化,另一方面要求信用增进手段和信用风险缓释机制多样化。这是市场发展的规律,也是市场创新的方向。区域集优融资模式所传导的鼓励创新理念,将促进市场主体依托政府专项风险缓释措施,不断开展信用增进结构和风险缓释机制创新,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