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家德国企业工作的王晓(化名),因公司不景气遭减薪。期间,她得知自己怀孕。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的做法并没有违规,而作为弱势方的孕妇,实际利益却显然受到损害。王晓求助静安区法院,不久前得到了一个满意的答复。 王晓今年32岁,在德国企业默克保健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助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月薪4860元。岂料,这家公司在德国的生产流水线于2010年停运,靠销售库存产品撑门面,并实施裁员或对员工降薪。今年1月起,王晓月薪被降至1160元。
今年4月,王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薪酬。但默克公司辩称,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经营严重困难,不得已才采取销售部门停工、压缩中国各城市销售业务和日常津贴等补救措施。公司曾在去年9月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停工停产,缩减销售人员,公司对于自愿离职的雇员给予一笔补偿金。仲裁机关最终认定,默克公司确实出现较大亏损,调整雇员工资并无不妥。此后,王晓在医院查出已怀有身孕。她再一次以 “《劳动法》规定,企业必须在妇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保护其权益”为由,希望企业恢复她的工资,但同样遭到拒绝。王晓诉至法院。
案件开庭两次,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剑拔弩张。第一次庭审中,双方言辞激烈,王晓认为预产期时她与公司尚处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理应恢复她原工资待遇;而默克公司却列举经营困难,认为减薪具备充分理由;第二次庭审中,默克公司坚称,本案不是协商解除合同,而是公司依法降低工资,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
庭审过后,承办此案的女法官张琦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她一方面约见王晓,耐心解释法律,打破她不切实际的想法。“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有权对雇员调薪,等你分娩后哺乳期满一年,公司还可以与你解除合同,这两年你一共能拿到多少工资?”法官建议王晓一次性与公司做个“了断”;另一方面,法官也提醒默克公司,孕妇相关的医疗费用不应由社会力量承担,而该有企业来负担,如果处理不好个别雇员问题,很可能引发群体矛盾,“员工集体告公司的劳资纠纷以前也有发生,最终总是两败俱伤”。
几番斡旋,原被告双方的“距离”被渐渐拉近,终于坐在一起协商,最终王晓同意与默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除支付应付工资外,愿一次性给付王晓各类经济补偿 13万元。(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栾吟之)
作者:栾吟之 (来源: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