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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由保监会统一设计

2011年11月25日10:11
来源:理财一周报

    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积极性将降低 该险种减少了税收,财政部门放行不畅通

  理财一周报记者/裴浩慈

  养老保险税收优惠对于保险行业的象征意义极大,保险公司及资本市场都广泛期待。国际上,个人养老保险产品都已具备了成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若在国内推行,对

险企而言,势必增加团体险的市场份额,对居民而言,将提高养老质量。

  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个税递延养老险正在由保监会统一设计产品,由于涉及税收问题,如果各家产品相异将难以协调,故产品将趋于同质性。产品设计中保费上限依然是测量难点,继个税起征点调整后,保监会需重新进行测量。而产品如若顺利面市,或将对企业年金带来一定影响,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积极性将降低。

  产品由保监会统一设计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略微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并鼓励个人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

  举例而言,假设某人月收入4000元,每月交纳500元养老保险,假设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假设所得税率为10%,则应纳税收入为4000-2000=2000元,如果购买普通商业养老险,当期应缴纳的税收为(4000-2000)×10%=200元,如果购买递延型养老保险,当期实际纳税收入为(4000-2000-500)=1500元,低于起征点2000元,无需纳税。

  目前,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养老、太平养老、长江养老和英大泰和等公司正在参与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上海试点的前期筹备工作。

  一名大型养老险公司内部人士表示,“其实保险公司自己开发产品系统是很容易的事情,不过个税递延养老险需要保监会的指导和统一推进,目前保监会在向政府积极推进,并且也牵头几家重要的保险机构参与协作,总体策划和产品设计都是保监会在统一制定。”

  此前业内有分析称各家个税递延养老险的产品设计将各不相同,对此,该人士表示,“产品设计将会趋向同质化,各家险企产品不会有相异性,因为这其中涉及纳税的问题,如果各家产品不同,会产生很多问题。也正因为这一点,不管是系统还是产品设计,保监会都是严谨对待。”

  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积极性将降低

  虽然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将提高养老质量,正面影响毋庸置疑,但在其推动中,仍具备不少难点。

  首先由于该种保险产品减少了税收,财政部门放行并不畅通。“产品推进中‘税’始终是关键的点。产品为员工节省了一部分税收,这将是一大卖点,但税务局会少收钱,流失的税务资产应该使用到合理的地方去,但业内担心有些人是否会利用产品去逃税。尽管国税局相关人员也公开表态将拟定试点方案,但进展缓慢。”养老险业内人士说道。

  而产品设计迟迟未敲定也在拖延着产品面市的时间,其中,试点保费的上限一直是一个待定的话题。

  上限越高,减免的税收也越高。继续以上述假设为例,假设某人工资为4000元,个税起征点为2000元,则应纳税工资为2000元。如果允许该人购买500元的个人养老保险的话,经过提前扣除后,其应纳税工资为1500元。如果允许额度越高,则该人可以减免的税额也就越高。

  “这是个难点,前段时间保监会在测算,个人所得税调整后,保监会之前做的测算将做改变,并且可能需要重新测算,以计算出最合适的上限金额。”业内人士表示。

  另外,作为养老支柱的一分子,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养老金或在未来产生一定矛盾。按照我国的养老模型,社会养老、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被称为三大养老支柱,此次针对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出台税优政策,对企业年金将会有一定的影响。

  “目前企业年金是有企业税收优惠的,但是没有个人税收优惠,如果一家企业为员工买了个税递延养老险,员工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将会降低,因为年金是税后支出的。员工可能届时只肯缴纳最基本的企业年金额度。”一名业内人士表示。

  企业年金目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掌管,而商业养老保险由保监会在推动、监管。“由于企业年金和个税递延养老险分别由两个部门在管理,因此当中还存在不少需要协调的地方。”上述人士补充道。

  2008年3月25日

  多家养老险、寿险公司紧急召开研讨会,探讨层面已经从前期的基础调研深入到技术、政策突破问题。

  2008年6月20日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8月1日

  国税局对试点中的“30%税前列支”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异议,涉及个人税收优惠部分的试点工作被叫停。

  2008年12月1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第16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2009年12月11日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及我国尚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2010年6月23日

  保监会副巡视员施红在“2010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个人税延性产品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方案。

  2011年5月21日

  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2011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国税总局正在拟定在上海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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