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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胜景山河科冕木业不尽职保荐代表人

2011年11月30日07:12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29日通报了对负责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景山河”)以及大连科冕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冕木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有关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

其中,对胜景山河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对科冕木业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马初进、张星岩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查,相关中介机构在胜景山河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项:一是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彻底,对胜景山河的销售及客户情况、关联方等事项核查不充分,未对胜景山河前五大客户进行任何函证或访谈;亦未对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复核。

  二是会计师在存货监盘、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认定、重大客户销售真实性认定等多个重要审计领域执业判断不够审慎,审计程序不到位,在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过失。

  三是律师事务所及其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东间的关系等事项核查不充分,在胜景山河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中对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行人大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披露不充分。

  负责人表示,对于胜景山河项目中上述中介机构的失职行为,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分别采取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保荐代表人林辉、周凌云采取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监管措施;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会计师姚运海、吴淳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对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签字律师刘长河、张劲宇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当天,证监会还通报了有关科冕木业项目保荐机构的处理情况。

  据介绍,科冕木业于2010年2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0年年报显示,公司上市当年实现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7.66%。科冕木业首发项目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是马初进、张星岩。

  经查,负责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工作不完善,对发行人上市当年可能出现业绩下滑50%的情况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未进行重大事项提示,风险揭示不到位。根据《保荐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科冕木业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马初进、张星岩采取3个月内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监管措施。

  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推进对保荐业务的监管工作,对执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8家中介机构、31名保荐代表人、律师、会计师采取了监管措施:其中出具警示函13人(次),监管谈话6人(次),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推荐文件6人(次),取消业务资格2人(次)。此外,还采取口头批评、部门发函等多种形式,对日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监管。今年以来,已对28名保荐代表人进行了口头批评提醒。

  同时,今年5月份推出问核程序,目前,已对54家保荐机构负责的292个IPO保荐项目实施了问核程序,问核评价表中做出不良评价记录的有43个项目,占问核项目总数的14.7%。

  与此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紧紧围绕落实和完善保荐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业务质量深入开展工作,包括推出《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督促保荐机构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内部控制;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对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研究制定律师事务所从事保荐业务的监管细则,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执业质量。

(责任编辑:罗为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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