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近日出台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规定明确了24种行为属串通投标行为。有关人士表示,此举旨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
这份由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青海省监察厅制定的《办法》中规定,以下的24种行为属串通投标行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文件内容(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等7种行为;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开标等10种行为;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等7种行为。
《办法》同时规定,评标结束后认定为串通投标的,已取得中标资格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未参与串通投标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递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据悉,此《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