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锐
正在南非德班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从昨天起进入了新一轮、更艰巨的高级别会谈。然而,新一轮会谈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取得实质性共识与成果却充满了悬念。
围绕着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减排目标,国际社会在过去两年中先后举行了哥本哈根和坎昆两次高规格谈判,最终成效皆不尽如人意。《哥本哈根协议》不仅没有明确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的减排目标,甚至连发达国家的长期减排目标都未能做出规定。《坎昆协议》也没有明确勾勒《京都议定书》谈判的未来,各国完成第二承诺期的时间表落了空。
有鉴于此,德班气候变化大会的情势不能不更让人捏了一把汗。会前,传出加拿大宣布 “将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果若如此,加拿大将成为签署并批准《议定书》的国家中的首个“叛逃者”,这对于原本就举步维艰的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将形成重大打击。当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后退的不仅是加拿大。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美国长期游离在强制减排国际公约之外,正是如此,在包括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绿色和平、乐施会等在内的16家美国NGO组织联名给国务卿希拉里的信中明确表示,如果华盛顿不做出积极改变,将被视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最大阻碍者”。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之举不仅招徕众怒,而且欧盟的“行动路线图”将“球门柱”直接移到了2020年以后,显然也缺乏谈判诚意。在坎昆会议就宣布要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俄罗斯,这次又抛出了“让一些已成长起来的国家承担责任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的高论并很快赢得了欧盟与美国的喝彩。
各方谈判的不同诉求和多路力量的纠葛,导致了国际社会所关注的重要与敏感话题至今几乎全部无解。首先,在减排目标上,按照发达国家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2020年中期减排最新目标,与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的减排40%的目标相距甚远。美国提交的目标是到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排17%,日本承诺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减排25%,而欧盟提出到2020年减排20%。其次,在责任承担上,发展中国家要求坚持“巴厘路线图”的授权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减排,同时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双轨谈判机制;而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都与发达国家一样实现减排。第三,在资金援助上,虽然《哥本哈根协议》提出了发达国家应在2010年到2012年间向发展中国家每年提供100亿美元气候援助资金,并在2013年到2020年间每年提供总额为1000亿美元的援助资金的明确要求,但由于缺乏法律约束性,已出现承而不诺的现象。
无疑,国际社会未来所要推动的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过程定会一波三折,但笔者依然认为,只要存在些许的希望和可能,比如尊重各方碳排放主权,形成协商一致机制,遵循普遍接受原则,确立公正合理的核查机制,探索气候治理的原则,确立气候治理的机制等等,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会就不会轻易地停下前行的脚步。
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行动不可能一步到位,只能从实际出发,从尊重国际社会多样性出发,在尊重有关各方的碳排放主权基础上,确立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此外,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还需注意在减排责任上给国家“减负”,将国家无法承担的责任交给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承担。通过强大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的“软制衡”,效果可能要比强行迫使国家达成协议更好。
碳排放标准的确立是个复杂的体系,要统筹兼顾,配套进行。要考虑人均排放标准,确保全世界所有人均享有普遍的排放标准,不能对部分国家人均排放形成歧视性排放标准。要以碳排放强度作为国家排放标准的依据,严格限制一国的单位GDP排放,但不能限制新兴经济体现代化发展的合理要求。还要根据全球气候变化趋势的需要,结合各国历史排放责任,综合制定国家排放峰值标准。同时,碳排放标准的确立还需要与严格的核查监督体系相结合,确保全球减排责任落实到位,为此,有必要建立国际减排核查组织。
至于确立气候治理的机制,第一步是推动建立联合国气候理事会。各国以自愿承担的减排责任份额加入,并根据承担责任的大小分配理事会席次和职位,以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第二部是推动设立全球气候变化公共基金。各会员国都应当从各国征收的碳排放税中按照人均消费额度提取一定比例,形成各国的碳基金额度,以自愿捐资的方式设立全球气候变化公共基金,根据各国捐资的额度确立特别提款权份额;第三步是推动设立气候技术委员会。吸纳各国企业以技术合作为 条件成为会员,设立联合国气候技术合作开发项目,将企业开拓市场、联合国技术援助和各国减排责任结合起来,推进国际节能减排进程。
(作者系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经济学教授)
作者:张 锐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