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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公益诉讼能够真正为消费者“出头”

2011年12月13日07:43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王琳
  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 《建议函》,正可视为一种“立法游说”之举。这种向立法“要权”的行动合乎法治社会的正常逻辑,公开化的立法博弈,也有助于立法的科学。

  王琳

  12月11日,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 “出头”。 《建议函》还建议,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12月12日《京华时报》)。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遭遇侵权时,消费者组织是无权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告的。换言之,现行法实则排斥所有公益诉讼。社会各界对此争议已久,改革呼声一直不绝于耳。

  10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对此有了正面回应。 “草案”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近两个月的舆情反馈来看,多数媒体和公众均对公益诉讼的“破冰”抱有乐观的期待。

  然而“草案”也留下了一个悬疑,即在“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上还嫌语焉不详。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正可视为一种“立法游说”之举。这种向立法“要权”的行动合乎法治社会的正常逻辑,公开化的立法博弈,也有助于立法的科学。

  从消费者的视角来看22家消费者组织的立法游说,当是五味杂陈。消费者自然需要消费者组织,也需要消费者组织的公益诉讼提起权,但问题是,各地的“消协”与“消委”能够承担起依靠诉讼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吗?

  此前发生的部分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屡受到舆论质疑却依然故我,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而消协或消委有时也宁愿选择 “沉默以对”。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为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建议,就有必要将“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作扩大的解释。公益诉讼提起权绝不应仅仅赋予类似消协、消委等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它更应属于真正的民间组织。

  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都不止一个。美国的此类组织用多如牛毛来形容也不为过。其中,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ACBC)和美国消费者联盟(ACL)声名远播。这些机构并不是靠与政府的亲近关系来赢得荣誉和地位的。相反,这些维权组织必须依赖其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才能在广大消费者心中赢得尊敬和信任。

  的确,中国的消费者需要公益诉讼,中国的消费者也同样需要真正属于社会的消费者维权组织。最近从广东传出消息,即将展开的社会组织改革,将积极推行 “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激发行业协会商会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吸引会员,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为确保“去垄断化”的实现,广东还将在社会组织注册上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

  笔者赞赏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的 《建议函》,也期待公益诉讼能够在中国落地。公益诉讼提起权,既是权力,更是责任。希望各地的消协与消委能够在社会组织“去垄断化”的改革中,以其社会责任的担当,去赢得消费者的心。

  (作者为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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